工聯會權益委員會 (權委) 去函立法會一個法案委員會,支持政府立法將違反勞資審裁處裁決列為刑事罪行,亦同意有關罪行的刑罰等同於欠薪罪行。權委期望有關法例盡快獲得立法會通過。
權委近年處理勞資糾紛的過程中,發現有無良僱主蓄意逃避支付法定勞動報酬及相關款項,甚至不執行法庭裁決,視法庭裁決如無物;然而,現行法例卻無法制裁有關不法罪行,使勞工合法權益出現一大漏洞,必須予以堵塞。
權委曾經收到一宗投訴,涉及過百名僱員被拖欠工資一年,他們多番向有關欠薪僱主追討不果,於是入稟勞資審裁處向僱主索償。經過長達半年的審訊,法庭終於判決工友得直,不過有關僱主遲遲沒有支付欠薪。一名工友感到忿忿不平,申請抄封公司資產,但一無所獲,反而要支付手續費;另一邊廂,部分工友申請法律援助把公司清盤,公司卻然迅速向每名入稟者支付拖欠款項,但大部分工友追討欠薪卻遙遙無期。類似事件反映現行追討勞工權益項目的申索機制出現嚴重漏洞,遭無良僱主利用。
權委認為政府今次修例,將違反勞資審裁處裁決列為刑事罪行,是打擊違法者的重要一步,然而條例草案沒有包括《僱傭條例》第32P條補償金在內。換言之,縱使僱主沒有依照勞資審裁處裁決,向僱員支付補償金,最新修例亦無法施以刑事性懲罰。權委認為補償金是《僱傭條例》的一部分,理應納入最新修例的保障範圍。
除了納入補償金外,政府亦須全面檢討現時勞工追討及申索機制。就此,權委要求政府推出以下措施改善現行機制:
- 將勞資審裁處的申索案件「民刑合併」,把刑事檢控僱主及民事追薪案件一併處理,以減省申索時間,鼓勵更多僱員擔任證人;
- 修訂現行《公司條例》的條文:容許僱員集體向法庭申請僱主清盤、加入公司董事負有照顧僱員利益(包括支付工資)的職責之條文、規定每間公司最少須有一名董事為「自然人」,以便在有需要時,有人要為公司行為負責。
- 法律援助署為手持勞資審裁處裁決的僱員提供免費民事索償服務,協助僱員向拖欠款項的公司申請清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