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正就制定一套公屋租金「可加可減」機制進行公眾諮詢。輿論普遍認為「可加可減」機制只是為了加租鋪路,因為房屋署副署長譚榮邦早於3月向傳媒透露,目前房委會約500億元的現金只能維持7至8年的運作,若未能加租,房委會最快8年內便會破產。那麼,這是否意味著公屋租金可加不可減呢?
本年5月16日工聯會社會政策委員會(社委)獲邀到立法會房屋事務委員會發表對公屋租金的意見。社委認為釐定公屋租金與房委會財政問題應分開處理,蓋因公屋並非要為資助房委會而生存。相反,房委會的存在正是要辦好公屋。目前房委會的財政來源主要包括三方面,(一)公屋租金、(二)出售居屋及(三)投資收入。因此政府實在不應該把房委會的財政責任只壓在公屋居民身上,由公屋租金獨力承擔。若然政府認為房委會的財政真的存在問題,為何不選擇重建居屋及加強監管房委會的投資策略呢?現在只單單針對檢討公屋租金,實在不得不使公眾懷疑是次諮詢目的只是為了加租鋪路。
「可承擔能力」對釐定公屋租金的重要性
那麼,公屋租金又應該如何釐定呢?社委委員兼元朗區議員陸頌雄在立法會上表示,在檢討公屋租金時必須理解公屋的性質屬於社會保障服務,不是私人樓宇,是政府為無能力租住私人樓宇的低收入家庭提供的廉價出租房屋。因此公屋租金的釐定必需以市民的可承擔能力為首要原則。
公屋家庭入息限額
家庭人口 | 每月最高入息限額 |
1人 | 6,600元 |
2人 | 10,100元 |
3人 | 11,900元 |
4人 | 14,300元 |
基於過去數年香港出現通縮及工資持續下滑,儘管房委會已連續凍租7年,但公屋租金佔入息比例中位數不可超過10%的法例規定已由2000年的10.3%激增至2005年的14.6%,表示目前公屋租金已大幅超越公屋居民的承擔能力。因此,社委認為目前政府的首要工作並非檢討公屋租金,而是要尊重法治精神,體恤民情,即時減租,下調全港公屋租金一成。惟有當公屋租金的水平回復到法治精神的公屋居民可承擔能力,此後公屋租金的檢討才有真正的意義。
公屋租金小資料:
為了確保公屋租金不會超越住戶的承擔能力,1997年前立法會通過《1997年房屋(修訂)條例》,規定房委會調整公屋租金後的整體公屋租金與入息比例中位數不得超逾10%。2000年公屋租金已超越以上法例規定,因此2002年兩名公屋租客就此向房委會提出司法訴訟,雖然終審庭於2005年11月裁定並無法定責任檢討和調整租金,但以上個案突顯出「可承擔能力」對釐定公屋租金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