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和十二屆全國政協二次會議(「兩會」)將分別於3月5日和3月3日在北京開幕。工聯會兩位全國人大代表鄭耀棠和吳秋北、兩位全國政協委員林淑儀和陳婉嫻將會在「兩會」就港人關注的問題建言獻策。
增強內地工作港人社保權益
隨著兩地經貿交流頻繁,人才互通增強,在內地工作的港人數以十萬計,港人在內地工作的權益日益受到注視。據《台灣香港澳門居民在內地就業管理規定》的第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與聘僱的台、港、澳人員應當簽訂勞動合同,並按照《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的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現時國家《社會保險法》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職工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15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對於達到退休年齡而繳費未滿15年的職工,按規定「可以繳費至滿15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但現時的法例中沒有明確規定台、港、澳人士是否可以像內地居民般繼續供款,以滿足領取社保的要求。
一般而言,在內地工作的香港人如果因勞動關係中斷而回港,但社保繳費不滿15年的話,通常只能保留其社保個人帳戶,待再次回內地就業時,繳費年限繼續累計計算,或者該職工經書面申請終止社保關係,將其社保內個人帳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當事人。由於港人沒有內地戶籍,又因勞動關係終止而沒有內地企業單位替他繼續繳納保費,港人並沒有渠道可以繼續供款,以在達到退休年齡時可享受國家的退休保障。在現行兩地退保制度不同的現況下,港人如長期留在內地工作,沒有參與香港的「強積金」供款,又未能於退休年齡前供滿15年社保的港人,只能選擇領取其個人帳戶內的供款,未能享受內地的退休金。
為了讓港人繼續參與社保機制,以保障其退休生活。我們建議:
一、如港、澳人士未能在內地工作期間供滿15年社保,除了讓他們領取其社會保險內個人帳戶的供款外,國家社保管理部門可讓他們選擇在原工作地點內的社保經辦單位開設個人供款帳戶,讓他們能像內地居民般繼續為其社保供款。
二、已達退休年齡而未達15年供款年期要求的港、澳人士,可允許他們買斷剩餘的社保年期。而當中的細節,如繼續供款的每月供款金額要求、是否需要設立最低已供款年期,社保管理部門可按需要設限。
建立持單程證返回機制及相關建議
有見來港定居的新移民中,有部份人士遇到種種適應問題,希望返回內地生活,但因為現行單程證制度下,他們離開內地就失去內地戶籍,返回內地生活會遇到工作、教育、醫療等困難。我們建議:
建立持單程證來港人士返回內地戶籍的機制,在這個大前題下建議:
一、在現行的單程證機制中,訂立一個適應期,讓持單程證來港人士如未能適應香港的生活,可在適應期內提出返回內地原居戶籍。而該恢復戶籍的申請應設有什麼條件(如補交當地社保)、適應期之長短由國家與香港政府再作進一步商討。
二、建立一個通報機制,讓內地省市、有關部門能通報香港政府有關單程證持有人選擇回流原居地戶籍一事,並設計出一套行政措施,防止該回流人士可以保留作為香港居民身份的福利。
在現時單程證制度下,港人於內地的子女及配偶的因審理時間不同,令不少家庭分隔兩地,衍生不少照顧幼小的問題。工聯內地諮詢服務中心曾接觸一些個案,當年幼的子女來港跟父親團聚,內地妻子仍在等待審批時,父親因故離世,令妻子的單程證審批程序被終止,結果他們只能長期以探親簽證的模式來港照顧年幼子女。我們希望國家可以體恤該些家庭在跨境照顧子女的困難及需要,對他們給予更多支援,建議:
一、 公安部門可登記有來港照顧子女需要的港人內地配偶名單,並為這類人士在深圳設立一個統一代辦機構,辦理探親簽證,省卻他們續簽時須回到原居地辦理的麻煩。在開始階段,我們認為可以只開放予經內地合法途徑來港定居的港人子女的內地父/母申請,以察其效。代辦機構理應記錄相關人士的申請資料,處理探親簽證申請時簡化審批程序,縮減處理日程,甚至即日批出有關申請,以方便他們盡快返回香港照顧子女。有關的簡便辦證措施亦能避免因審批期過長而可能出現的腐敗行為。
二、港人的內地配偶,在遇到喪偶或特殊事件令他們的單程證審批程序被終止的情況下,允許他們以照顧年幼無依的子女為由,以個人身份向公安當局申請單程證來港。
完善火車票實名制措施保障個人隱私
工聯會十分關心社情民意,對於內地鐵道部門實施購買車票實名制,車票印上乘車人姓名和證件號碼,存在市民個人隱私被泄露的漏洞。實名制火車票票面印上乘車人姓名和身份證號碼,對打擊倒票行為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同時也帶來了新問題,一張實名制火車票就相當於一張複印的身份證明,很多旅客出站後將車票隨手扔掉,可能洩露自己的隱私,給不法分子可乘之機。我們建議鐵路部門列印車票時隱去身份證(回鄉證)部份號碼及姓名中一個字以 「*」星號代替;車票上的二維碼主要用於進站過機,建議可改用其他編碼代替旅客個人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