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到歐美債務危機的影響,有經濟分析師及企業負責人預期本年經濟將會轉差。經濟好壞,勞動市況如何或多或少可於勞工服務中心的查詢中反映。近期中心不時收到一些裁員、遣散的查詢。更甚者,不排除部份僱主借勢藉詞即時終止僱傭合約而不肯支付有關補償。中心過去兩月就接獲多宗遭即時解僱的跟進個案。
《僱傭條例》訂明僱員如在職務上犯了以下過失,僱主可無須通知或不給予通知金而即時終止合約。
- 故意不服從僱主合法合理的命令;
- 行為不當;
- 欺詐、不忠實;或
- 慣常疏忽職責。
條例需有訂明,但含意虛無廣泛,其中存有盲點,故極具爭議。僱主就是洞悉此法例漏洞,得知爭議時,僱員申索需時,程序繁複,礙於索償程序冗長,部份僱員更會放棄追討。
即時解僱,舉證責任在於僱主一方,僱主必須具體而微地舉證僱員所犯之過失,相關證人亦得一一作證;最終亦必須得到法庭接納方可不作補償。然而打工仔遭到即時解僱,正常反應當是氣憤非常,盛怒之下,匆匆離去,這是理所當然。中心在此提提大家,如遇有以上不快事情發生,請勿胡亂簽署任可警告信或簽收未經核算的款項,所有疑問應主動求證僱主。任何情況下可即時諮詢工會或中心意見,尋求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