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蓉氣沖沖的跑到中心投訴遭無良僱主無理刻扣工錢。筆者安撫其情緒後,她還語帶怒氣的陳述始末。
徐蓉移居香港數年,年初經友人介紹下加入一間護理服務公司任替假護理員並簽署一份同意書。徐蓉明白簽署同意書後將被剝奪部份權益,但為求工作機會且可兼顧家務和照顧一對子女,故此,明知理虧的情況下仍接受安排。
瞬間數月,徐蓉每月可獲分派數天工作,每天工作可得工資400元。至本年9月初,徐蓉依舊如常回公司領取8月份工錢,豈料負責人竟指稱她未得公司同意下擅自接受其他護理工作而拒絕支付。更甚者,負責人聲言會向她追討介紹費用及佣金合共30,000元。
這時,徐蓉才認真細閱同意書內條文,其中一段確實訂明以任何形式聘用而沒有事先得到護理服務公司的批淮,事主須向護理服務支付涉及的介紹費用或佣金,合共港弊30,000元,如違反同意書條款,亦須賠償有關損失。負責人的威嚇,再消化同意書內的懲罰性條款後,徐蓉更是汗顏。除氣憤工錢收不到外,更忐忑被追討賠償。
職場內的合約條款林林總總,早前中心亦曾提及小心「合約陷阱」。然而,徐蓉的擔心是可以理解的,不過,徐蓉須否作出賠償,則要視乎合約條款是否合情合理;最終勝敗亦得看法庭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