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主欠薪詭計多 促修例堵塞補漏
工聯會權益委員會(權委)發現部份僱主視法庭判令如無物,逃避履行法庭判令的責任,令僱員追討裁斷款項時面對很大的困難。
根據政府數字,2007年違反勞資審裁處裁斷的個案高達1,008宗,涉及2,299人;而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的個案高達198宗,涉及230人。
工聯會理事長黃國健及權委主任葉偉明在今日舉行的記者會上引述求助僱員表示,僱主沒有依照勞資審裁處判令支付裁斷款項,《成報》欠薪事件便是典型個案。權委綜合工聯會、屬會及工聯會勞工服務中心的個案發現,僱員被人以多種手段拖欠薪酬,追討裁斷款項亦困難重重。
部份僱主以多種手法,逃避履行法庭裁斷:
1. 當案件獲勞資審裁處處理時,僱主迫僱員和解,要求員工就追討項目折扣收款,同時要求分期付款,但還款一兩期便「走數」;
2. 僱主利用空殼公司聘用員工,或預先轉移資產至另一間公司。當員工聘用執達吏抄封公司時,亦無法取得資產。
僱員在追討裁斷款項時,亦面對不少困難:
1. 僱員追討欠薪屬民事性質。勞工處及勞資審裁處沒有權力檢控及懲罰不履行法庭判令的僱主,更不會替僱員執行判令;
2. 僱員申請法律援助時,未必能通過嚴格的經濟審查(財務資格限額為165,700元);
3. 由於執達吏抄封或申請公司清盤涉及高昂成本,令僱員卻步;
4. 若工友申請僱主破產或清盤,僱主會即時償還該僱員的薪酬,以迫使員工銷案;
5. 由於難以證明僱主因「同意」、「縱容」或「疏忽」而犯下欠薪罪,政府難以推行刑事檢控;
6. 欠薪董事非本港居民,長期離港令政府難於蒐集證據及提出檢控。
為維護僱員權益,權委就打擊欠薪及追討裁斷款項提出多項建議:
1. 修改法例,政府可向拒絕履行法庭判令的僱主提出刑事檢控,並要求律政司盡快提出修例方案及時間表;
2. 將欠薪事件改為「民、刑合併」,即把檢控僱主及追欠薪案件一併處理,以減省工友時間,鼓勵更多僱員擔任證人;
3. 修改《公司條例》,容許僱員集體向法庭申請僱主清盤;
4. 修例加入董事負有照顧僱員利益的職責(如支付工資),否則可被取消出任董事資格;
5. 規定每間公司最少有一名董事為「自然人」,以便有人為公司的行為負責;
6. 法援署為手持判令的工友提供無條件的民事索償服務,為僱員抄封及申請清盤。
2008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