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工會聯合會權益委員會兩名代表,5月6日下午出席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與人力事務委員會聯席會議,對勞資審裁處運作提交了下述意見書:
香港工會聯合會權益委員會
對勞資審裁處運作的意見書
勞資審裁處成立的原意是以快、廉、簡的原則去處理勞資的爭議。但經過多年的發展,本會認為設立之原意已蕩然無存。
一.首先從"快"方面看,一個工人如果與僱主發生爭議,由往勞工處投訴到法庭正式審理完畢,往往需時5至8個月不等,有些更需要逾一年的時間。雖然根據司法機構政務處的資料顯示,工人由預約到過堂聆訊日,現時平均約需29日。但不要忘記這僅是第一次提訊所需的時間。以我們的經驗,一件個案平均提訊兩至三次,每次相隔兩星期到三星期不等,故不少個案往往入稟法庭後三至五個月也未有正式審訊日期。最近我們處理一件個案,工人入稟至今已接近一年,仍未有正式審訊日期。現時的運作,與從快解決勞資爭議的原則已相去甚遠。
我們認為上述現象的出現,主要原因是法庭過分強調其調解的功能。在2000年本委員會已指出部份法庭為使勞資雙方和解,往往同一個案提訊多次而不正式聆訊,其實這樣只會令法庭積壓的個案更多,而工人得不到公平的對待;其次是部份僱主利用法律漏洞,在無合理解釋的情況下拖延遞交證據,以至令案件一再被延緩。
二.其次,在"廉"方面,如果以時間就是金錢來計算,則勞資審裁處絕不廉宜。其次是現時法庭聆訊案件時,往往要求工人查閱公司註冊證明,商業登記證明等,這些費用由數十元至數百元不等。以本會屬會建造業工會為例,曾處理同一間公司的勞資爭議共廿八宗個案,雖然同屬一間公司,但每件個案的工人都要各自獨立申請有關文件,再加上工人請假被扣掉的工錢及交通、膳食等費用,工人的花費絕不廉宜。勝訴時所取得的"堂費",也難以抵銷他們的支出。
三.再看"簡"方面,審裁處的設立是希望不拘形式處理勞資爭議。但現時審裁處的入稟和聆訊程序已相當繁複。工人入稟勞資審裁處,要填寫申索表格和寫口供,加上現時聆訊時,法庭又有一套程序,一些文化程度較 低的工人,一方面是表達能力較差,另一方面不懂法例,加上又不熟悉程序處於相當不利的環境。
四.因此,我們認為勞資審裁處現時的運作,與設立的原意已大相徑庭,不利於工人爭取應有的法定權益。對此我們作出下列建議:
1.提供一條龍式服務
現時勞資審裁處有很多個案都是由勞工處轉介的,工人在勞工處填寫一大堆表格後,在勞資審裁處亦要填寫一大堆表格,提供相同資料。因此我們認為兩者在資料交換的銜接應更為暢順和全面,以節省資源和工人的時間。其次在查核公司註冊資料和商業登記資料方面,審裁處亦可提供相關服務,避免工人奔走於多個政府部門。
2.加強培訓審裁處人員的業務能力
提高審裁處人員的業務能力,應包括態度和耐性方面。儘管我們不懷疑審裁處人員的中立態度,但若審裁處人員態度不佳或欠缺耐性,都會令工人和有關人員產生不必要的對立。我們認為司法機構應加強審裁處人員的培訓,特別要注意在協助文化程度低,表達能力差的人提供口供時的技巧和態度。
3.增加審裁處人手,減少案件的聆訊次數
審裁處應力爭每件個案由入稟到審結在三個月內完成,使工人不必耗費太多的時間和精力。同時對那些無合理解釋而多次延交證據或文件的僱主,審裁處應施以懲罰性的罰款。
五.最後,本會希望政府和立法會能關注現行的勞資糾紛調解機制(勞工處的調解服務和勞資審裁處的審判服務)運作已接近30年的狀況。我們認為政府是時候適當加以檢討,除了檢討勞資審裁處的運作外,更應檢討整體勞資糾紛調解機制是否符合現時的社會經濟環境,並能發揮保障工人權益的效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