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良食肆僱主利用漏洞轉移資產
現行《僱傭條例》規定,僱主要在工資期屆滿後7 天內支付員工工資,否則即屬違法欠薪。但香港洋務工會 (工會) 收到一間日式餐廳共12名員工的求助,懷疑僱主利用這七天欠薪期期限的漏洞,轉移資產。員工被拖欠薪金約20萬元及一個月代通知金,連帶貨款及其他欠債,僱主涉嫌拖欠金額接近80萬元。
工會投訴部部長陳光輝認為,近期僱主的欠薪手段愈來愈熟練,利用法例漏洞拖欠員工薪金。他以近期處理一宗日式餐廳的個案為例,僱主刻意安排將支薪期的第七天訂在星期五,趁五天工作制的勞工處於星期六及星期日不辦公,迫僱員多工作兩天。工友曾諮詢勞工處的意見,處方表示若未過七天支薪期,東主亦未表明會結業,員工仍要繼續工作,否則會被視為曠工。
另一方面,雖然該食肆因欠租而被業主申請封店,亦有執達吏駐守,但是仍然有人曾兩次在凌晨時分取走電腦資料及把電箱電線剪斷。
工聯會權益委員會主任葉偉明認為,勞工處在收到求助時就應該即時執法,展開追查,而不是讓僱主有時間轉移資產。另外,執達吏在查封店舖時,亦應告知員工發生何事,以及派發僱員須知,保障工友應有的權益。同時,要求政府加大執法力度,把無良僱主繩之以法,切勿讓破欠基金成為無良僱主「提款機」。
2008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