鑒於工會團體長期對改善勞資審裁處運作的關注,立法會秘書處研究部著手研究,並於2004年4月22日向立法會人力事務委員會提交了《香港及選定地方的勞資審裁處機構及其他解決勞資糾紛機制的運作》的研究報告。其後,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為了回應立法會人力事務委員會和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聯席會議的關注,亦成立了以高院原訟庭法官朱芬齡為主席的「勞資審裁處檢討工作小組」,並於2004年6月向上述兩個委員會呈交了《勞資審裁處檢討工作小組報告書》 (下稱報告)。
權委回應該報告時所持的原則
工聯會權益委員會(簡稱權委)深信報告內各項建議對工友權益必將帶來深遠的影響,特成立關注小組,對此報告內之各項建議進行研究及作出回應,我們回應該報告時所持的原則:
1. 有利於維護工友在《僱傭條例》、僱傭合約中訂明的權益;
2. 維持勞資審裁處設立時「快、廉、簡」的原則;
3. 勞資審裁處的判決得到有效執行。
權委對報告書建議的回應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正審視報告內容及決定未來路向,工聯權委希望首席法官可以一併考慮我們就回應報告書作出的各項建議:
1. 報告內共有37條建議,但當中不少地方涉及修訂或廢除《勞資審裁處條例》或《勞資審裁處(一般)規則》某些條款,法例修訂可能對工友權益保障帶來深遠影響;故此我們要求在修訂條例前,必須諮詢勞工顧問委員會的意見;
2. 報告「建議一」建議修訂《勞資審裁處條例》附件使審裁處可處理算定和未經算定損害賠償的申索,我們有所保留(請參考附件一),因為這涉及非常複雜的法律觀點,不論是審裁官、調查主任還是工友們,都面對巨大的法律知識挑戰。此建議亦與審裁處「快、廉、簡」原意不符;
3. 我們同意報告提出賦予審裁處權力將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作為裁斷的一部份及可下令將該款項支付給積金局。不過審裁處在實行這兩點建議時需要得積金局、勞工處的配合,才能避免在實踐中出現灰色地帶;故此,我們建議積金局、勞工處和審裁處需建立一完善的資訊溝通機制及訂立一套清晰的內部工作指引;
4. 我們支持大部份報告內改善審裁處程序的建議,但是,我們反對將現行的第一次聆訊日期由最遲不超過30天向後延遲了15天,此舉只會推遲了整個訴訟的進程及使工友申索時間 「合法化」地被延長;
5. 雖然現在審裁處所在地並非理想安排,但是考慮到便利工友的地理位置和發達公共交通網絡等因素,我們不認同報告內「建議37」將審裁處搬到舊南九龍裁判法院大樓;
6. 工聯權委相信未來的勞資糾紛趨勢必不會只限於香港僱傭條例上的爭議,爭議項目必將更多元化,為了達到「快、廉、簡」的原則,各部門(例如勞工處、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審裁處和公司註冊處等)的密切配合非常急切;因此,我們期望特區政府能夠前瞻性地去研究建立一套適合香港政治架構的處理勞資糾紛機制,我們建議可參考境外例子,例如新西蘭、新加坡和我國內地的調解、仲裁制度,並予以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