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於工会团体长期对改善劳资审裁处运作的关注,立法会秘书处研究部着手研究,并於2004年4月22日向立法会人力事务委员会提交了《香港及选定地方的劳资审裁处机构及其他解决劳资纠纷机制的运作》的研究报告。其後,终审法院首席法官为了回应立法会人力事务委员会和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联席会议的关注,亦成立了以高院原讼庭法官朱芬龄为主席的「劳资审裁处检讨工作小组」,并於2004年6月向上述两个委员会呈交了《劳资审裁处检讨工作小组报告书》 (下称报告)。
权委回应该报告时所持的原则
工联会权益委员会(简称权委)深信报告内各项建议对工友权益必将带来深远的影响,特成立关注小组,对此报告内之各项建议进行研究及作出回应,我们回应该报告时所持的原则:
1. 有利於维护工友在《僱佣条例》、僱佣合约中订明的权益;
2. 维持劳资审裁处设立时「快、廉、简」的原则;
3. 劳资审裁处的判决得到有效执行。
权委对报告书建议的回应
终审法院首席法官正审视报告内容及决定未来路向,工联权委希望首席法官可以一併考虑我们就回应报告书作出的各项建议:
1. 报告内共有37条建议,但当中不少地方涉及修订或废除《劳资审裁处条例》或《劳资审裁处(一般)规则》某些条款,法例修订可能对工友权益保障带来深远影响;故此我们要求在修订条例前,必须谘询劳工顾问委员会的意见;
2. 报告「建议一」建议修订《劳资审裁处条例》附件使审裁处可处理算定和未经算定损害赔偿的申索,我们有所保留(请参考附件一),因为这涉及非常复杂的法律观点,不论是审裁官、调查主任还是工友们,都面对巨大的法律知识挑战。此建议亦与审裁处「快、廉、简」原意不符;
3. 我们同意报告提出赋予审裁处权力将僱员的强积金供款作为裁断的一部份及可下令将该款项支付给积金局。不过审裁处在实行这两点建议时需要得积金局、劳工处的配合,才能避免在实践中出现灰色地带;故此,我们建议积金局、劳工处和审裁处需建立一完善的资讯沟通机制及订立一套清晰的内部工作指引;
4. 我们支持大部份报告内改善审裁处程序的建议,但是,我们反对将现行的第一次聆讯日期由最迟不超过30天向後延迟了15天,此举只会推迟了整个诉讼的进程及使工友申索时间 「合法化」地被延长;
5. 虽然现在审裁处所在地并非理想安排,但是考虑到便利工友的地理位置和发达公共交通网络等因素,我们不认同报告内「建议37」将审裁处搬到旧南九龙裁判法院大楼;
6. 工联权委相信未来的劳资纠纷趋势必不会只限於香港僱佣条例上的争议,争议项目必将更多元化,为了达到「快、廉、简」的原则,各部门(例如劳工处、小额薪酬索偿仲裁处、审裁处和公司註册处等)的密切配合非常急切;因此,我们期望特区政府能够前瞻性地去研究建立一套适合香港政治架构的处理劳资纠纷机制,我们建议可参考境外例子,例如新西兰、新加坡和我国内地的调解、仲裁制度,并予以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