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學年將至,很多老師在8月份已經開始回校投入工作,迎接新學年的來臨。但教育工作人員總工會(下稱“本會”)卻在8月上旬收到約30名新入職老師查詢,表示學校要求同工於8月中回校工作,新老師有以下查詢:
- 他們的合約生效期是9月1日,為何8月中就要回校工作?
- 8月中至8月31日合約期前返工,有沒有人工?
- 在這段期間,他們的身份是僱員還是義工?
- 在這段期間,他們有沒有勞保?
本會就上述問題曾去信教育局及勞工處有以下回覆:
教育局未有書面回應,但於8月18日本會與教育局會面時有以下回應:
1. 在有關情況下,亦先了解「工作」的定義,有時候教師純粹出席會議,是增加對學校的了解,約一至兩天可以接受,但如有學校要求教師在合約前要入課室教學,甚至帶隊,便應算是「工作」,教師亦應向教育局反映情況。
2. 教師在出席相關活動時,亦應釐清自己的身份是否「僱員」,如是,不論日期,亦會受到學校的勞工保險保障。
3. 教師與學校的「僱傭關係」是否可透過口頭協議成立,教育局未能回應,但如有爭議,可尋求教育局或勞工處協助。
4. 教育局亦會加強提醒校長了解「僱傭關係」的詳情。
而勞工處就有關問題有以下回應(節錄部份):
1. 支付工資的規定:就教師與校方在此期間是否已存在僱傭關係,需視乎雙方的協議、僱傭合約的條款,以及個案的實際情況(包括在僱傭合約開始前工作的實際性質及情況)等。若雙方在此期間已存在僱傭關係,僱主須按照《僱傭條例》及僱傭合約依時支付工資給僱員。根據《僱傭條例》的規定,工資在工資期最後一天完結時即到期支付,僱主必須盡快支付所有工資給僱員,在任何情況下不得遲於工資期屆滿後7天。
2. 《僱傭補償條例》的適用情況及規定:若僱主沒有投購僱員補償保險,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罰款港幣十萬元及監禁兩年。
3. 新入職教師的僱傭保障:勞工處建議雙方必須就彼此於僱傭合約開始前的關係、工資計算及僱員補償保險等範疇澄清,以釐清雙方之間的責任。教育局已為資助及按位津貼學校提供「綜合保險計劃」,當中的「僱員補償保險」保障僱主因僱員在受僱工作期間,因工意外受傷或死亡或染病而須承擔的法律責任。由於新教師在僱傭合約生效前並不是學校的正式僱員,其與受保學校的僱主與僱員關係並未成立,理應不受「僱員補償保險」的保障,不過,如新教師與學校雙方同意/確立在這段期間存在僱傭關係,新教育會獲「僱員補償保險」保障。此外,若他們因學校疏忽而不幸發生意外,導致受傷或財物損失或損毀,他們會受「綜合保險計劃」的「公眾責任保險」保障。
有某校長曾就合約期前返工的新老師的保險問題有以下意見,其學校可提供第三者責任保險,以解決新老師沒有保險的問題,但香港保險總工會理事長張偉良先生表示,第三者責任保險的保障範圍較勞工保險小,當老師發生意外時,有可能不受第三者責任保險的保障。
本會認為上述問題已存在教育界多年,但陋習就需要修正,為了行政管理的方便而忽視新入職教師的權益就是剝削的行為。
工會立場:
1. 教育局應盡快向學校發出指引,列明新入職的老師在「合約期前回校工作」的工作範圍、日數和工時等,如涉及入課室及帶隊等實務工作,應審視工資的計算方法及勞工保險等。另九月後是否獲得扣減工時的安排等,並釐清雙方之間的僱主及傭工的責任和關係。
2. 作為僱員的教師應充分瞭解相關法例,以認識自身應有的權益及保障。
3. 學校作為教育的機構,育人為本,應率先作一個好榜樣,帶頭做良心僱主,依法辦事,尊重合約精神。
4. 要求老師非合約期前回校工作,校方要按勞工法例支付工資。
如有查詢,請電5111- 1890與余綺華會長聯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