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学年将至,很多老师在8月份已经开始回校投入工作,迎接新学年的来临。但教育工作人员总工会(下称“本会”)却在8月上旬收到约30名新入职老师查询,表示学校要求同工於8月中回校工作,新老师有以下查询:
- 他们的合约生效期是9月1日,为何8月中就要回校工作?
- 8月中至8月31日合约期前返工,有没有人工?
- 在这段期间,他们的身份是僱员还是义工?
- 在这段期间,他们有没有劳保?
本会就上述问题曾去信教育局及劳工处有以下回覆:
教育局未有书面回应,但於8月18日本会与教育局会面时有以下回应:
1. 在有关情况下,亦先了解「工作」的定义,有时候教师纯粹出席会议,是增加对学校的了解,约一至两天可以接受,但如有学校要求教师在合约前要入课室教学,甚至带队,便应算是「工作」,教师亦应向教育局反映情况。
2. 教师在出席相关活动时,亦应釐清自己的身份是否「僱员」,如是,不论日期,亦会受到学校的劳工保险保障。
3. 教师与学校的「僱佣关係」是否可透过口头协议成立,教育局未能回应,但如有争议,可寻求教育局或劳工处协助。
4. 教育局亦会加强提醒校长了解「僱佣关係」的详情。
而劳工处就有关问题有以下回应(节录部份):
1. 支付工资的规定:就教师与校方在此期间是否已存在僱佣关係,需视乎双方的协议、僱佣合约的条款,以及个案的实际情况(包括在僱佣合约开始前工作的实际性质及情况)等。若双方在此期间已存在僱佣关係,僱主须按照《僱佣条例》及僱佣合约依时支付工资给僱员。根据《僱佣条例》的规定,工资在工资期最後一天完结时即到期支付,僱主必须尽快支付所有工资给僱员,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迟於工资期届满後7天。
2. 《僱佣补偿条例》的适用情况及规定:若僱主没有投购僱员补偿保险,可被检控,一经定罪,最高罚款港币十万元及监禁两年。
3. 新入职教师的僱佣保障:劳工处建议双方必须就彼此於僱佣合约开始前的关係、工资计算及僱员补偿保险等範畴澄清,以釐清双方之间的责任。教育局已为资助及按位津贴学校提供「综合保险计劃」,当中的「僱员补偿保险」保障僱主因僱员在受僱工作期间,因工意外受伤或死亡或染病而须承担的法律责任。由於新教师在僱佣合约生效前并不是学校的正式僱员,其与受保学校的僱主与僱员关係并未成立,理应不受「僱员补偿保险」的保障,不过,如新教师与学校双方同意/确立在这段期间存在僱佣关係,新教育会获「僱员补偿保险」保障。此外,若他们因学校疏忽而不幸发生意外,导致受伤或财物损失或损毁,他们会受「综合保险计劃」的「公众责任保险」保障。
有某校长曾就合约期前返工的新老师的保险问题有以下意见,其学校可提供第三者责任保险,以解决新老师没有保险的问题,但香港保险总工会理事长张伟良先生表示,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障範围较劳工保险小,当老师发生意外时,有可能不受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障。
本会认为上述问题已存在教育界多年,但陋习就需要修正,为了行政管理的方便而忽视新入职教师的权益就是剥削的行为。
工会立场:
1. 教育局应尽快向学校发出指引,列明新入职的老师在「合约期前回校工作」的工作範围、日数和工时等,如涉及入课室及带队等实务工作,应审视工资的计算方法及劳工保险等。另九月後是否获得扣减工时的安排等,并釐清双方之间的僱主及佣工的责任和关係。
2. 作为僱员的教师应充分瞭解相关法例,以认识自身应有的权益及保障。
3. 学校作为教育的机构,育人为本,应率先作一个好榜样,带头做良心僱主,依法办事,尊重合约精神。
4. 要求老师非合约期前回校工作,校方要按劳工法例支付工资。
如有查询,请电5111- 1890与余绮华会长联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