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聯會立法會議員鄧家彪聯同香港建造業總工會、香港造船機電鋼鐵業總工會較早前召開記者招待會,揭發有港珠澳大橋承建商涉嫌用不同手段剝削外勞,工會強烈要求政府有關部門關注事件,及敦促有關部門向涉事僱主作出跟進調查,以便協助事主早日向僱主追回過十萬元血汗錢。
該名港珠大橋承建商(X灣公司)的外勞工挺身揭露受剝削的情況。據悉,X灣自取得承建工程項目後便開始透過補充勞工計劃招聘各種技術人員,及後,Y先生以補充勞工計劃來港任職職圓筒鋼板樁船操作員,X灣當時向事主承諾及訂定每日工作十小時、每月$20,000工資、休假安排及超時工資等等,並於2012年5月簽定僱傭合約,8月抵港工作,至今工作已達22個月。
可是,Y先生的實際所得工資與合約上的月薪相距近半,而且實際假期及福利與合約存在十分大的差距,更令事主長期連續工作卻未獲休息日及假期。在Y先生多番投訴下及追討不果,前往勞工處投訴後幾天,竟獲僱主即時解僱,工聯會立法會議員鄧家彪協助後發現僱主涉嫌嚴重剝削Y先生的勞工權益,並且可能違反勞工法例,當中包括用虛假過數、斷絕資訊、更改合約、無償加班、投訴即炒、莫視調解、濫用程序七大剝削招式,不斷煎熬Y先生的精神、時間,令Y先生叫苦連天。
第一招-虛假過數
當Y先生來港後,工地負責人要求一眾工人快速簽署一系列的文件以便發薪之用,及申辦本地銀行賬戶文件之用,事主當時依從有關負責人的指示下簽署文件,然而Y先生從未接觸和取得該本地銀行之資料及提款卡,更遑論2萬元工資,而事主原有的在內地銀行的帳戶則照常按月發薪,可是薪金數目只有4千至7千元人民幣(另外加上社會保險金),與合約訂明的2萬元港幣存在十分大的差距。當事主向僱主追討時,獲有關負責人告知約滿或返回內地時便會補回差額為理由,勸勉事主用心工作。
第二招-斷絕資訊
由於Y先生屬於外地勞工,對於本港的對於本港的法律和勞工權益認知薄弱,再加上工作地點及住宿於位於海上,而且每日都要工作,令事主接收及取得資訊的途徑變得狹隘,令僱主借此利用借用海外僱員對本港法律認知薄弱,剝削僱員的勞工權益,而且在僱員遭到僱主解僱後,僱員更需於14日內返回家鄉,期間,則自己要額外花錢處理膳食使費,而文化差異可能造成僱員不了解自身的勞工權益,以致無從尋求協助、追討欠薪和追究權責。
第三招-更改合約
由於Y先生之僱傭合約,只有註明來港日期後之僱傭期,僱主原本寫24個月,後來竟刪改為18個月,但實質卻在事主到期再續約多半年,但工資卻劇減為$14,000,而留港簽證則依舊直至2014年8月(2012年8月起計為兩年)。僱主單方面改合約,明顯用意在逃避承認兩年年資,須支付遣散費及僱傭補償等問題,而乘機降低工資則更涉嫌違法。
第四招-無償加班
雖然Y先生合約中訂明支付工資率100%的超時工資,可是,事主從未曾獲得上述之加班費用,除去每天最少1小時的加班外,事主因住址以及工作地點均在船上以及加上行業特性,當遇上追趕進度、暴雨、風暴等情況,事主也必須要工作、以檢查及確保船隻安全性。事主指過去22個月來,保守估計最少超時工作737小時,平均每月超時工作近33.5小時,可是,僱主並未依照約中訂明支付工資率100%,除了涉嫌違反合約外,更逼使事主長期無償工作。
第五招-投訴即炒
當Y先生得悉自身勞工權益後,多次向僱主追討差額工資、超時工資及向勞工處投訴後,竟獲僱主發出解僱通知書,並引述補充勞工計劃在港逗留期限,通知事主需於14日離開香港。如外勞工人對自身權益認知薄弱,一旦面對勞工權益受剝削、僱主拖欠薪金及款項的情況下遭到解僱,加上僱主斷絕資訊,僱員實在難以向外界尋求協助以及反映情況,如遭強制離境,令工友更難向僱主追討拖欠款項。
第六招-莫視調解
Y先生經由勞工處分別於2014年6月18日及7月3日分別安排調解會議後,可是,僱主更表示對Y先生的情況一概不了解,更拖延時間缺席後一次會議,然而在此期間,國內的僱主不斷遊說事主先返回內地再行處理,懷疑僱主試圖利用兩地差異,令事主無法追索有關款項,由於事主離開家鄉工作,解僱後已經斷絕經濟收入,衣食行以及進行追索程序均須要花費大量時間和金錢, 借此不斷拖延,以煎熬Y先生的精神、時間,務求令事主放棄追討。
第七招-濫用程序
僱主在Y先生投訴初期表現出來「有得傾」,但直至第一次調解後兼留港簽證屆滿,便強調依法庭程序處理,但觀乎Y先生的個案,由他親身往勞工處至排期勞資審裁處落案前往需要兩個月,假如包括預審、正審及裁決,估計最少再多花三個月時間,而僱主是財雄勢大的建造商,有充足經驗使用程序拖垮每日要自費食住而不可打工賺錢的外勞。
香港建造業總工會 電話:2388 6887
香港造船機電鋼鐵業總工會 電話:2770 3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