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联会立法会议员邓家彪联同香港建造业总工会、香港造船机电钢铁业总工会较早前召开记者招待会,揭发有港珠澳大桥承建商涉嫌用不同手段剥削外劳,工会强烈要求政府有关部门关注事件,及敦促有关部门向涉事僱主作出跟进调查,以便协助事主早日向僱主追回过十万元血汗钱。
该名港珠大桥承建商(X湾公司)的外劳工挺身揭露受剥削的情况。据悉,X湾自取得承建工程项目後便开始透过补充劳工计劃招聘各种技术人员,及後,Y先生以补充劳工计劃来港任职职圆筒钢板桩船操作员,X湾当时向事主承诺及订定每日工作十小时、每月$20,000工资、休假安排及超时工资等等,并於2012年5月签定僱佣合约,8月抵港工作,至今工作已达22个月。
可是,Y先生的实际所得工资与合约上的月薪相距近半,而且实际假期及福利与合约存在十分大的差距,更令事主长期连续工作却未获休息日及假期。在Y先生多番投诉下及追讨不果,前往劳工处投诉後幾天,竟获僱主即时解僱,工联会立法会议员邓家彪协助後发现僱主涉嫌严重剥削Y先生的劳工权益,并且可能违反劳工法例,当中包括用虚假过数、断绝资讯、更改合约、无偿加班、投诉即炒、莫视调解、滥用程序七大剥削招式,不断煎熬Y先生的精神、时间,令Y先生叫苦连天。
第一招-虚假过数
当Y先生来港後,工地负责人要求一众工人快速签署一系列的文件以便发薪之用,及申办本地银行账户文件之用,事主当时依从有关负责人的指示下签署文件,然而Y先生从未接触和取得该本地银行之资料及提款卡,更遑论2万元工资,而事主原有的在内地银行的帐户则照常按月发薪,可是薪金数目只有4千至7千元人民币(另外加上社会保险金),与合约订明的2万元港币存在十分大的差距。当事主向僱主追讨时,获有关负责人告知约满或返回内地时便会补回差额为理由,劝勉事主用心工作。
第二招-断绝资讯
由於Y先生属於外地劳工,对於本港的对於本港的法律和劳工权益认知薄弱,再加上工作地点及住宿於位於海上,而且每日都要工作,令事主接收及取得资讯的途径变得狭隘,令僱主借此利用借用海外僱员对本港法律认知薄弱,剥削僱员的劳工权益,而且在僱员遭到僱主解僱後,僱员更需於14日内返回家乡,期间,则自己要额外花钱处理膳食使费,而文化差异可能造成僱员不了解自身的劳工权益,以致无从寻求协助、追讨欠薪和追究权责。
第三招-更改合约
由於Y先生之僱佣合约,只有註明来港日期後之僱佣期,僱主原本写24个月,後来竟删改为18个月,但实质却在事主到期再续约多半年,但工资却剧减为$14,000,而留港签证则依旧直至2014年8月(2012年8月起计为两年)。僱主单方面改合约,明显用意在逃避承认两年年资,须支付遣散费及僱佣补偿等问题,而乘机降低工资则更涉嫌违法。
第四招-无偿加班
虽然Y先生合约中订明支付工资率100%的超时工资,可是,事主从未曾获得上述之加班费用,除去每天最少1小时的加班外,事主因住址以及工作地点均在船上以及加上行业特性,当遇上追赶进度、暴雨、风暴等情况,事主也必须要工作、以检查及确保船隻安全性。事主指过去22个月来,保守估计最少超时工作737小时,平均每月超时工作近33.5小时,可是,僱主并未依照约中订明支付工资率100%,除了涉嫌违反合约外,更逼使事主长期无偿工作。
第五招-投诉即炒
当Y先生得悉自身劳工权益後,多次向僱主追讨差额工资、超时工资及向劳工处投诉後,竟获僱主发出解僱通知书,并引述补充劳工计劃在港逗留期限,通知事主需於14日离开香港。如外劳工人对自身权益认知薄弱,一旦面对劳工权益受剥削、僱主拖欠薪金及款项的情况下遭到解僱,加上僱主断绝资讯,僱员实在难以向外界寻求协助以及反映情况,如遭强制离境,令工友更难向僱主追讨拖欠款项。
第六招-莫视调解
Y先生经由劳工处分别於2014年6月18日及7月3日分别安排调解会议後,可是,僱主更表示对Y先生的情况一概不了解,更拖延时间缺席後一次会议,然而在此期间,国内的僱主不断遊说事主先返回内地再行处理,怀疑僱主试图利用两地差异,令事主无法追索有关款项,由於事主离开家乡工作,解僱後已经断绝经济收入,衣食行以及进行追索程序均须要花费大量时间和金钱, 借此不断拖延,以煎熬Y先生的精神、时间,务求令事主放弃追讨。
第七招-滥用程序
僱主在Y先生投诉初期表现出来「有得倾」,但直至第一次调解後兼留港签证届满,便强调依法庭程序处理,但观乎Y先生的个案,由他亲身往劳工处至排期劳资审裁处落案前往需要两个月,假如包括预审、正审及裁决,估计最少再多花三个月时间,而僱主是财雄势大的建造商,有充足经验使用程序拖垮每日要自费食住而不可打工赚钱的外劳。
香港建造业总工会 电话:2388 6887
香港造船机电钢铁业总工会 电话:2770 3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