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聯會致力為改善劏房住戶環境,支持立法有效規管劏房,提出相應的建議方案,積極向政府建言獻策。工聯會立法會議員鄧家彪,觀塘區議員兼扶貧委員會委員簡銘東,觀塘區議員余邵倫,九龍城區議員黃文港,葵青區議員李偉樂、陳安妮和周潔莹,於今天(7月23日)約見「解決劏房問題」工作組副組長房屋局局長何永賢、房屋局副局長戴尚誠等官員,遞交規管劏房的工聯會方案,會後召開記者會公佈倡議情況。
鄧家彪表示,工聯會立法會議員和區議員早前與多區劏房戶進行了三次焦點小組會,又與樂群社會服務處同工進行線上研討,結合劏房統計數據形成倡議書。工聯會建議的劏房管理制度是基於兒童優先、精準扶貧、雙重保障、主動介入、穩步推進五大原則。
鄧家彪指出,工聯方案的重點之一是,7至14平方米的「狹小劏房」業主有法律責任,須向政府申報住戶的基本資料,如住戶人數,是否有未成年人、長者或殘疾人士,是否正在輪候公屋等;政府在收到相關資料後主動介入,為需要幫助的劏房戶建立個案,目標是做到精準扶貧。他強調,業主提交資料後政府就需要安排適當的跟進行動,做好精準支援,落實精準扶貧;而有了「住戶登記制度」,亦可以幫助政府找出隱藏的劏房戶,儘可能地減少因資料不足,使幫扶不能到位的情況。
簡銘東表示,政府的精準扶貧政策識別出「劏房」住戶、單親住戶和長者住戶為三大對象群組,工聯會提出的劏房管理方案亦能照顧到這些群組。工聯會一直強調告別劏房應「優先保障兒童福祉」,去年(2023年)工聯會已經兩次發表報告解說兒童居於劏房不利其身心健康發展,須要儘快告別劏房。而事實上,2021年人口普查專題報告顯示,有超過2萬戶劏房住戶為單親住戶;亦有超過2萬名65歲以上長者居於劏房。因此,工聯方案要求狹小劏房業主有法定責任申報住戶情況對於落實精準扶貧,切實地幫助兒童、長者等弱勢群體,找到他們,並提供適切幫扶,有巨大的實際意義。
余邵倫提到,現時政府簡約公屋的計分制度為符合公屋「家有初生」優先配屋計劃及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加分都是有利加快兒童告別劏房的措施。工聯會期望政府在制訂劏房規管制度,以及相關的配套支援服務都應依循兒童家庭優先的原則。
黃文港分享了焦點小組會上的情況,他說不少劏房戶認為政府需要更主動的介入和跟進劏房戶的情況,不論是簡約公屋、過渡性房屋的宣傳和引導,雖然政府已經不斷宣傳相關政策,但仍然有劏房戶按示不完全了解相關政策,有一些居民更未有聽說過可以申請簡約公屋或過渡性房屋。他表示,簡約公屋是解決劣質劏房問題的重要工具,因此工聯會建議政府除了現有的宣傳外,可善用劏房戶鄰里之間的力量,持續加強宣傳。
周潔莹表示,就劏房最低標準方面,有不少劏房戶反映安全和衛生條件十分重要。早前多起舊樓火災令劏房居民格外關注防火安全;另一方面,由於一些劏房單位沒有獨立廁所或廚房,住戶要共用設施亦易產生爭執,亦是影響安全的一個風險因素。此外,居民亦反映劏房需要有足夠的通風,但如果窗戶正對不衛生的平台或天井也是沒法打開,因為怕有蟲鼠進屋。對此,工聯會建議方案中,劏房最低標準其中就包括劏房單位的設計和用料需要符合基本的防火安全規定,劏房最少需要有獨立的廁所和淋浴設施,以及有窗戶可以打開通風的衛生環境。
李偉樂指出,現時對劏房住戶的保護有已經實施的《租管條例》,而正在制訂的劏房新規管制度亦應以保障劏房戶權益為依歸,兩者要互相協調,發揮「雙重保障」的效果。他表示,AR2表格是對管制租金調整水平的關鍵保障,因此政府應該採取多種措施,如增加罰則,以及協調新規管制度要求等,促使業主儘早提交AR2表格。他建議,在新規管制度的臨時登記期可以推出「早鳥優惠」,如豁免收取首次登記費,鼓勵業主儘早提交AR2並正式登記為合規劏房。
陳安妮指,政府要仔細研究《租管條例》與新規管制度的協調,例如:如何處理《租管條例》2+2租期要求,次租期要約發生時是否要合規?如何保障劏房戶不會在首租期結束時,因業主做了升級合規改建、業主認為已不是「同一間」劏房,而要求租戶交超出《租管條例》規定的租金?她建議政府需要在起草相關法例時仔細研究各種細節,也要堵塞各種漏洞。
鄧家彪補充,劏房的管理制度應「穩步推進」,逐步提升劏房戶的居住條件。現時有不少有困難的住戶居於劏房之中,但劣質劏房的問題情況多種多樣,嚴重程度不一;但即時立法要求一個較高的條件很可能令大量劏房被取締,要適應從前未有而新推出的較高門檻也會令業主卻步,使業主不願按要求改善劏房環境而選擇退出市場;最終令有需要的劏房戶沒有足夠劏房而被迫支付更高租金。因此,工聯會認為需要制定明確的「改善劏房環境時間表」,從現時較基礎的標準水平,逐步向上提升劏房戶的居住條件。
鄧家彪建議,新規管制度採取12個月的臨時登記期,加18個月的適應期,讓政府、劏房戶、業主等有足夠時間作安排,逐步調整市場,同時有序取締劣質劏房;而在條例正式實施的5年後,應進一步提升劏房標準,穩步改善劏房居住環境。
工聯會建議的劏房最低標準:
A. 樓宇類別
A1. 劏房不可位於工廈內;
A2. 劏房不可設於違例搭建物;
A3. 劏房所處的屋宇單位如有未獲遵從之消防安全指示,不可用作劏房;
B. 建築要求
B1. 淨空高度:地面至天花樓板及橫樑底之間的淨空高度不少於2米;
B2. 劏房單位面積:實用面積不少於7平方米(不包括共用部份);
C. 防火
C1. 劏房內不可使用明火煮食;
C2. 共用走廊分隔牆、劏房與劏房間的分隔牆、劏房大門均須具有最少一小時耐火時效;
D. 生活設施
D1. 廚房和廁所需分離。
D2. 劏房單位內必需提供獨立的廁所和淋浴設施;
D3. 如租戶需另外支付水電費,則業主必須安裝獨立水錶、獨立電錶;
E. 採光與通風
E1. 劏房單位需設有採光、通風的透明窗戶;
E2. 廁所需符合《建築物條例》關於通風的規定。
>>工聯會倡議書詳細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