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联会致力为改善劏房住户环境,支持立法有效规管劏房,提出相应的建议方案,积极向政府建言献策。工联会立法会议员邓家彪,观塘区议员兼扶贫委员会委员简铭东,观塘区议员馀邵伦,九龙城区议员黄文港,葵青区议员李伟乐、陈安妮和周洁莹,于今天(7月23日)约见「解决劏房问题」工作组副组长房屋局局长何永贤、房屋局副局长戴尚诚等官员,递交规管劏房的工联会方案,会后召开记者会公佈倡议情况。
邓家彪表示,工联会立法会议员和区议员早前与多区劏房户进行了三次焦点小组会,又与乐群社会服务处同工进行缐上研讨,结合劏房统计数据形成倡议书。工联会建议的劏房管理制度是基于儿童优先、精准扶贫、双重保障、主动介入、稳步推进五大原则。
邓家彪指出,工联方案的重点之一是,7至14平方米的「狭小劏房」业主有法律责任,须向政府申报住户的基本资料,如住户人数,是否有未成年人、长者或残疾人士,是否正在轮候公屋等;政府在收到相关资料后主动介入,为需要帮助的劏房户建立个案,目标是做到精准扶贫。他强调,业主提交资料后政府就需要安排适当的跟进行动,做好精准支援,落实精准扶贫;而有了「住户登记制度」,亦可以帮助政府找出隐藏的劏房户,儘可能地减少因资料不足,使帮扶不能到位的情况。
简铭东表示,政府的精准扶贫政策识別出「劏房」住户、单亲住户和长者住户为三大对象群组,工联会提出的劏房管理方案亦能照顾到这些群组。工联会一直强调告別劏房应「优先保障儿童福祉」,去年(2023年)工联会已经两次发表报告解说儿童居于劏房不利其身心健康发展,须要儘快告別劏房。而事实上,2021年人口普查专题报告显示,有超过2万户劏房住户为单亲住户;亦有超过2万名65岁以上长者居于劏房。因此,工联方案要求狭小劏房业主有法定责任申报住户情况对于落实精准扶贫,切实地帮助儿童、长者等弱势群体,找到他们,并提供适切帮扶,有巨大的实际意义。
馀邵伦提到,现时政府简约公屋的计分制度为符合公屋「家有初生」优先配屋计划及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加分都是有利加快儿童告別劏房的措施。工联会期望政府在制订劏房规管制度,以及相关的配套支援服务都应依循儿童家庭优先的原则。
黄文港分享了焦点小组会上的情况,他说不少劏房户认为政府需要更主动的介入和跟进劏房户的情况,不论是简约公屋、过渡性房屋的宣传和引导,虽然政府已经不断宣传相关政策,但仍然有劏房户按示不完全了解相关政策,有一些居民更未有听说过可以申请简约公屋或过渡性房屋。他表示,简约公屋是解决劣质劏房问题的重要工具,因此工联会建议政府除了现有的宣传外,可善用劏房户邻里之间的力量,持续加强宣传。
周洁莹表示,就劏房最低标准方面,有不少劏房户反映安全和卫生条件十分重要。早前多起旧楼火灾令劏房居民格外关注防火安全;另一方面,由于一些劏房单位沒有独立厕所或厨房,住户要共用设施亦易产生争执,亦是影响安全的一个风险因素。此外,居民亦反映劏房需要有足够的通风,但如果窗户正对不卫生的平台或天井也是沒法打开,因为怕有虫鼠进屋。对此,工联会建议方案中,劏房最低标准其中就包括劏房单位的设计和用料需要符合基本的防火安全规定,劏房最少需要有独立的厕所和淋浴设施,以及有窗户可以打开通风的卫生环境。
李伟乐指出,现时对劏房住户的保护有已经实施的《租管条例》,而正在制订的劏房新规管制度亦应以保障劏房户权益为依归,两者要互相协调,发挥「双重保障」的效果。他表示,AR2表格是对管制租金调整水平的关键保障,因此政府应该採取多种措施,如增加罚则,以及协调新规管制度要求等,促使业主儘早提交AR2表格。他建议,在新规管制度的临时登记期可以推出「早鸟优惠」,如豁免收取首次登记费,鼓励业主儘早提交AR2并正式登记为合规劏房。
陈安妮指,政府要仔细研究《租管条例》与新规管制度的协调,例如:如何处理《租管条例》2+2租期要求,次租期要约发生时是否要合规?如何保障劏房户不会在首租期结束时,因业主做了升级合规改建、业主认为已不是「同一间」劏房,而要求租户交超出《租管条例》规定的租金?她建议政府需要在起草相关法例时仔细研究各种细节,也要堵塞各种漏洞。
邓家彪补充,劏房的管理制度应「稳步推进」,逐步提升劏房户的居住条件。现时有不少有困难的住户居于劏房之中,但劣质劏房的问题情况多种多样,严重程度不一;但即时立法要求一个较高的条件很可能令大量劏房被取缔,要适应从前未有而新推出的较高门槛也会令业主却步,使业主不愿按要求改善劏房环境而选择退出市场;最终令有需要的劏房户沒有足够劏房而被迫支付更高租金。因此,工联会认为需要制定明确的「改善劏房环境时间表」,从现时较基础的标准水平,逐步向上提升劏房户的居住条件。
邓家彪建议,新规管制度採取12个月的临时登记期,加18个月的适应期,让政府、劏房户、业主等有足够时间作安排,逐步调整市场,同时有序取缔劣质劏房;而在条例正式实施的5年后,应进一步提升劏房标准,稳步改善劏房居住环境。
工联会建议的劏房最低标准:
A. 楼宇类別
A1. 劏房不可位于工厦内;
A2. 劏房不可设于违例搭建物;
A3. 劏房所处的屋宇单位如有未获遵从之消防安全指示,不可用作劏房;
B. 建筑要求
B1. 净空高度:地面至天花楼板及横樑底之间的净空高度不少于2米;
B2. 劏房单位面积:实用面积不少于7平方米(不包括共用部份);
C. 防火
C1. 劏房内不可使用明火煮食;
C2. 共用走廊分隔墙、劏房与劏房间的分隔墙、劏房大门均须具有最少一小时耐火时效;
D. 生活设施
D1. 厨房和厕所需分离。
D2. 劏房单位内必需提供独立的厕所和淋浴设施;
D3. 如租户需另外支付水电费,则业主必须安装独立水錶、独立电錶;
E. 採光与通风
E1. 劏房单位需设有採光、通风的透明窗户;
E2. 厕所需符合《建筑物条例》关于通风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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