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櫃運輸業職工總會最近收到工友反映,指被公司拖欠強積金供款,工友即時向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投訴,但積金局未有妥善跟進,亦不願就投訴提出起訴。就此,貨櫃運輸業職工總會聯同工聯會立法會陸頌雄議員、勞工顧問委員會僱員代表鄧家彪召開記者會譴責積金局的做法,並要求積金局即時處理有關投訴並提出起訴,以還工友公道。
積金局處理投訴程序
積金局指出其成員保障及服務部接獲投訴後會展開調查,並會主動聯絡僱員、僱主及受託人。積金局調查的重點是查證僱主有否違反《強積金條例》。倘若指控成立,成員保障及服務部會要求僱主馬上糾正違規情況。如屬拖欠供款個案,僱主須支付附加費,而附加費將存入受影響僱員的強積金帳戶內。就有關刑事檢控,積金局的職責是調查個案及搜集證據。由於《強積金條例》並無賦予積金局刑事檢控的權力,因此積金局指經調查及搜集證據後,會徵詢法律意見,並按律政司的《檢控守則》下的原則,考慮個案是否達至作出檢控的基本要求。
而當中,投訴人在刑事檢控的角色為控方證人,在調查過程中提供證據。即使投訴人堅決要求積金局作出檢控,局方會徵詢法律意見及按律政司的《檢控守則》下的原則,考慮個案是否達至作出檢控的基本要求。
工會反對積金局於投訴人不作控方證人的情況下,不願對僱主提出起訴的做法,工會認為積金局經調查後,其書面證據應已有足夠證據檢控僱主,並不一定需要僱員為證人。工會認為積金局作為執法機構,對僱主拖欠僱員強積金的問題視若無睹,有縱容僱主違法之嫌,亦質疑積金局是否在僱員未能作為證人時,就無法做任何行動及跟進。再者,大多數在職工友希望僱主糾正其行為,不希望投訴會影響其工作。
工友個案
1.A君在現時公司工作4年,於去年僱主曾有6個月未有為他供款。A君被拖欠強積金供款期間,薪金糧單明列有扣強積金,並在實得上被扣除了有關供款。A君之後向積金局投訴後,僱主當時即時將拖欠的6個月供款全數供回,其後的3個月亦有一直供款。但於今年初1月起其僱主又再拖欠強積金供款至今。
2. 中港車司機B君指前公司有在僱員工資扣減強積金供款後,但並未有為僱員供款。B君之後前往積金局投訴後,最終被公司解僱。B君希望追討回強積金供款,積金局原先未有表示檢控,B君與積金局理論後,積金局才將有關案件交予警方檢控,而其案件亦已進入司法程序,現時未正式上庭。
3. 退休碼頭司機C君指前公司過往未有為員工開設強積金戶口及為他供款。C君從2015年開始在前公司工作,C君指雖然前公司後期有為他開設戶口,但仍然沒有供款。C君最近因工作壓力而退休,直至退休後才敢向積金局投訴。
陸頌雄認為有關情況不單止出現在職業司機行業,而是全港各界行業均會發生。陸雄認為積金局有關做法漠視勞工的實際情況。此外,積金局每年收到僱主拖欠供款的投訴超過3,000宗,但近年來的檢控數字卻大幅下降。雖然不排除大部分個案經積金局介入下,僱主願意糾正有關行為,但有部分相信有可能被積金局的程序規限而未能進行檢控,勞工的權益被損害。勞顧會僱員代表鄧家彪指檢控數字偏低,令一小部份重複拖欠強積金供款及侵吞員工供款的僱主心存僥倖;同時認為積金局未必就其違法行為進行執法,影響現時罰則的阻嚇力。
工會及陸頌雄、鄧家彪認同積金局為僱主及勞工進行調解的工作,亦認為有關做法顧及僱員關係。但對於嚴重的投訴在處理上有不恰當的地方,建議:
- 就僱主拖欠強積金供款,除要求僱主增加付加款項外,亦需要加強罰則,以作阻嚇作用;
- 就持續和重複拖欠供款的僱主,積金局應安排職員加強巡查及主動調查,並且將持續和重複拖欠供款的公司或僱主資料放進「黑名單」資料庫,讓公眾能了解;
- 就嚴重的個案,需即時檢控拖欠強積金供款僱主,以保僱員權益。
- 積金局及有關部門應跟進在檢控拖欠強積金供款僱主時,能否免除僱員作證。
- 積金局應全面引入金融科技,自動化及全面監察全港強積金帳供款情況,減少拖欠供款情況,同時可以以帳戶供款來往資料作檢控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