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柜运输业职工总会最近收到工友反映,指被公司拖欠强积金供款,工友即时向强制性公积金计劃管理局(积金局)投诉,但积金局未有妥善跟进,亦不愿就投诉提出起诉。就此,货柜运输业职工总会联同工联会立法会陆颂雄议员、劳工顾问委员会僱员代表邓家彪召开记者会谴责积金局的做法,并要求积金局即时处理有关投诉并提出起诉,以还工友公道。
积金局处理投诉程序
积金局指出其成员保障及服务部接获投诉後会展开调查,并会主动联络僱员、僱主及受託人。积金局调查的重点是查证僱主有否违反《强积金条例》。倘若指控成立,成员保障及服务部会要求僱主马上纠正违规情况。如属拖欠供款个案,僱主须支付附加费,而附加费将存入受影响僱员的强积金帐户内。就有关刑事检控,积金局的职责是调查个案及搜集证据。由於《强积金条例》并无赋予积金局刑事检控的权力,因此积金局指经调查及搜集证据後,会徵询法律意见,并按律政司的《检控守则》下的原则,考虑个案是否达至作出检控的基本要求。
而当中,投诉人在刑事检控的角色为控方证人,在调查过程中提供证据。即使投诉人坚决要求积金局作出检控,局方会徵询法律意见及按律政司的《检控守则》下的原则,考虑个案是否达至作出检控的基本要求。
工会反对积金局於投诉人不作控方证人的情况下,不愿对僱主提出起诉的做法,工会认为积金局经调查後,其书面证据应已有足够证据检控僱主,并不一定需要僱员为证人。工会认为积金局作为执法机构,对僱主拖欠僱员强积金的问题视若无睹,有纵容僱主违法之嫌,亦质疑积金局是否在僱员未能作为证人时,就无法做任何行动及跟进。再者,大多数在职工友希望僱主纠正其行为,不希望投诉会影响其工作。
工友个案
1.A君在现时公司工作4年,於去年僱主曾有6个月未有为他供款。A君被拖欠强积金供款期间,薪金粮单明列有扣强积金,并在实得上被扣除了有关供款。A君之後向积金局投诉後,僱主当时即时将拖欠的6个月供款全数供回,其後的3个月亦有一直供款。但於今年初1月起其僱主又再拖欠强积金供款至今。
2. 中港车司机B君指前公司有在僱员工资扣减强积金供款後,但并未有为僱员供款。B君之後前往积金局投诉後,最终被公司解僱。B君希望追讨回强积金供款,积金局原先未有表示检控,B君与积金局理论後,积金局才将有关案件交予警方检控,而其案件亦已进入司法程序,现时未正式上庭。
3. 退休码头司机C君指前公司过往未有为员工开设强积金户口及为他供款。C君从2015年开始在前公司工作,C君指虽然前公司後期有为他开设户口,但仍然没有供款。C君最近因工作压力而退休,直至退休後才敢向积金局投诉。
陆颂雄认为有关情况不单止出现在职业司机行业,而是全港各界行业均会发生。陆雄认为积金局有关做法漠视劳工的实际情况。此外,积金局每年收到僱主拖欠供款的投诉超过3,000宗,但近年来的检控数字却大幅下降。虽然不排除大部分个案经积金局介入下,僱主愿意纠正有关行为,但有部分相信有可能被积金局的程序规限而未能进行检控,劳工的权益被损害。劳顾会僱员代表邓家彪指检控数字偏低,令一小部份重复拖欠强积金供款及侵吞员工供款的僱主心存侥倖;同时认为积金局未必就其违法行为进行执法,影响现时罚则的阻嚇力。
工会及陆颂雄、邓家彪认同积金局为僱主及劳工进行调解的工作,亦认为有关做法顾及僱员关係。但对於严重的投诉在处理上有不恰当的地方,建议:
- 就僱主拖欠强积金供款,除要求僱主增加付加款项外,亦需要加强罚则,以作阻嚇作用;
- 就持续和重复拖欠供款的僱主,积金局应安排职员加强巡查及主动调查,并且将持续和重复拖欠供款的公司或僱主资料放进「黑名单」资料库,让公众能了解;
- 就严重的个案,需即时检控拖欠强积金供款僱主,以保僱员权益。
- 积金局及有关部门应跟进在检控拖欠强积金供款僱主时,能否免除僱员作证。
- 积金局应全面引入金融科技,自动化及全面监察全港强积金帐供款情况,减少拖欠供款情况,同时可以以帐户供款来往资料作检控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