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護衛及物業管理從業員總會、社區工會連同工聯會立法會議員陸頌雄、勞工顧問委員會顧員代表鄧家彪,最近收到不同政府部門管理下場地外判前線員工反映,指其所屬的承判商完約而未能續約,他們的權益亦因遣散而受影響,工友常見包括有不少承判商不願意支付遣散費、有工友因交接問題被扣減工資;同時發現政府不同部門對投標承判商在維持工友薪酬水平的態度及處理不一,當中有部門在考慮標書時,有場地工友薪金因而減少,令人質疑有關部門根本未將維持工友薪酬水平為前提!此外,由於大多數員工將留在原有地點工作,他們亦會與新公司簽訂新合約,但因首月未合符連續性僱用或因試用期間而令他們可享有的有薪假期減少。就此,陸頌雄聯同鄧家彪舉行記者招待會披露外判合約員工權益問題,並要求房屋從速跟進,以保障僱員權益。
政府自1990年代起逐漸開始外判服務合約,包括房屋署、運輸署及食物環境衛生署,於1997年後尤為嚴重。其中房屋署轄下的香港公共屋邨目前有約60%的公屋物業管理工作已外判予私人物業管理服務公司承辦。雖然,另外的40%仍由房屋署進行物業管理,但當中的清潔及保安工作亦已進行外判。另一方面,運輸署及食物環境衛生署已把保安、清潔及隧道管理的工作外判。然而在外判商合約完結及轉約之時,經常出現外判員工權益受損甚至被剥削的問題。
外判制度下轉約期間常見的權益問題
1) 現時,大部份外判僱員於公司合約完結時,最常見的問題為被公司拖欠遣散費,部份公司更嘗試以威嚇及誘導的手段拒絕支付遣散費,包括強迫員工簽署自願離職文件、有部份員工更被公司以「其他公司唔會請你」為威脅,警告員工不要就遣散費的事宜求助;亦有公司會與員工商討於完約時調職往其公司轄其他外判服務地點,以逃避發放遣散費。而且當員工就遣散費之事宜向相關部門求助時,部份政府部門沒有協助員工進討遣散費。
2) 很多時基層僱員於住區附近工作,為避免跨區工作,他們願意繼續留在現時工作地,因此需與新管理公司簽訂合約。但現時公司在入標申請管理合約時,政府各部門做法並不一致。有部門會明確要求投標公司在有關僱員的薪金部份中,薪酬不能低於現有水平;但我們發現房屋署卻有屋邨的新標書上員工的薪酬不加反減,但房屋署卻視若無睹,令員工權益嚴重受損。據悉,有部門在招標時曾提出要求新簽約的公司需為留下來的僱員維持原薪,但最終署方批合約予在標書上列明調低工資的公司,有關安排明顯有問題。
3) 雖然員工在同一場地工作,並獲新公司聘用,但由於其年資並不獲新公司計算及認可,因此他們亦需重新簽訂合約,其年假安排將重新計算。此外,由於按《僱傭條例》,僱員在合符「4.1.18」之前及於試用期內,法定假期將有假無薪,亦到令僱員的收入減少。鄧家彪早前收到保安反映,指其公司於2016年12月31日完約,雖然他獲新公司簽約,但新公司重新計算其資歷,因此由1月1日起三個月內沒有有薪勞工假,變相於接著的農曆年有假無薪。
4)現時政府於招標時,條款沒有提及調薪的安排,導致一眾工友加薪無望。現時大部份外判商只會根據合約於合約期內支付合約列明的工資,每次要到轉換外判合約時,員工才有機會談及加薪,導致保安薪酬未能追上通脹,對於員工權益欠缺保障。
工聯會認為政府各部門理應確保轄下場地外判僱員的權益,但政府部門未能在招標文件及招標程序上,及時進行監督及管理。政府曾表示外判招標時並非單以「價低者得」的原則評審所有外判服務合約的投標書,因此建議:
- 招標時最基本應列明需保障外判僱員原職不低於原薪,更進一步應設立機制去調整僱員工資能根據通脹情況調整增加
- 在管理、保安及清潔公司進行交接時應做好監管,例如安排署方職員去跟進有關交接的過程及文件,避免出現拖欠薪金或遣散費的事宜
- 要求政府部門外判合約交接時,酌情安排留職原場地的僱員在首月及試用期獲有薪勞工假期,安排優於《僱傭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