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护卫及物业管理从业员总会、社区工会连同工联会立法会议员陆颂雄、劳工顾问委员会顾员代表邓家彪,最近收到不同政府部门管理下场地外判前线员工反映,指其所属的承判商完约而未能续约,他们的权益亦因遣散而受影响,工友常见包括有不少承判商不愿意支付遣散费、有工友因交接问题被扣减工资;同时发现政府不同部门对投标承判商在维持工友薪酬水平的态度及处理不一,当中有部门在考虑标书时,有场地工友薪金因而减少,令人质疑有关部门根本未将维持工友薪酬水平为前提!此外,由於大多数员工将留在原有地点工作,他们亦会与新公司签订新合约,但因首月未合符连续性僱用或因试用期间而令他们可享有的有薪假期减少。就此,陆颂雄联同邓家彪举行记者招待会披露外判合约员工权益问题,并要求房屋从速跟进,以保障僱员权益。
政府自1990年代起逐渐开始外判服务合约,包括房屋署、运输署及食物环境卫生署,於1997年後尤为严重。其中房屋署辖下的香港公共屋邨目前有约60%的公屋物业管理工作已外判予私人物业管理服务公司承办。虽然,另外的40%仍由房屋署进行物业管理,但当中的清洁及保安工作亦已进行外判。另一方面,运输署及食物环境卫生署已把保安、清洁及隧道管理的工作外判。然而在外判商合约完结及转约之时,经常出现外判员工权益受损甚至被剥削的问题。
外判制度下转约期间常见的权益问题
1) 现时,大部份外判僱员於公司合约完结时,最常见的问题为被公司拖欠遣散费,部份公司更尝试以威嚇及诱导的手段拒绝支付遣散费,包括强迫员工签署自愿离职文件、有部份员工更被公司以「其他公司唔会请你」为威胁,警告员工不要就遣散费的事宜求助;亦有公司会与员工商讨於完约时调职往其公司辖其他外判服务地点,以逃避发放遣散费。而且当员工就遣散费之事宜向相关部门求助时,部份政府部门没有协助员工进讨遣散费。
2) 很多时基层僱员於住区附近工作,为避免跨区工作,他们愿意继续留在现时工作地,因此需与新管理公司签订合约。但现时公司在入标申请管理合约时,政府各部门做法并不一致。有部门会明确要求投标公司在有关僱员的薪金部份中,薪酬不能低於现有水平;但我们发现房屋署却有屋邨的新标书上员工的薪酬不加反减,但房屋署却视若无睹,令员工权益严重受损。据悉,有部门在招标时曾提出要求新签约的公司需为留下来的僱员维持原薪,但最终署方批合约予在标书上列明调低工资的公司,有关安排明显有问题。
3) 虽然员工在同一场地工作,并获新公司聘用,但由於其年资并不获新公司计算及认可,因此他们亦需重新签订合约,其年假安排将重新计算。此外,由於按《僱佣条例》,僱员在合符「4.1.18」之前及於试用期内,法定假期将有假无薪,亦到令僱员的收入减少。邓家彪早前收到保安反映,指其公司於2016年12月31日完约,虽然他获新公司签约,但新公司重新计算其资歷,因此由1月1日起三个月内没有有薪劳工假,变相於接着的农历年有假无薪。
4)现时政府於招标时,条款没有提及调薪的安排,导致一众工友加薪无望。现时大部份外判商只会根据合约於合约期内支付合约列明的工资,每次要到转换外判合约时,员工才有机会谈及加薪,导致保安薪酬未能追上通胀,对於员工权益欠缺保障。
工联会认为政府各部门理应确保辖下场地外判僱员的权益,但政府部门未能在招标文件及招标程序上,及时进行监督及管理。政府曾表示外判招标时并非单以「价低者得」的原则评审所有外判服务合约的投标书,因此建议:
- 招标时最基本应列明需保障外判僱员原职不低於原薪,更进一步应设立机制去调整僱员工资能根据通胀情况调整增加
- 在管理、保安及清洁公司进行交接时应做好监管,例如安排署方职员去跟进有关交接的过程及文件,避免出现拖欠薪金或遣散费的事宜
- 要求政府部门外判合约交接时,酌情安排留职原场地的僱员在首月及试用期获有薪劳工假期,安排优於《僱佣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