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聯會於80年代,曾向政府提出中央公積金及失業保險的建議,而政府多年來都沒有積極回應。近日,不同學者及商界代表竟主動提議設立中央公積金,又推動失業保險立法。惟商界建議中前設竟認為要取消強積金,又建議推行失業保險的同時,須取消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權委認為,中央公積金及失業保險的建議故然可以考慮,但前題是不可取消強積金、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否則有機會令工友蒙受極大損失。
世界銀行建議一個良好的社會退休保障,需要五條支柱支持,當中包括第一條支柱的「公營管理的強制性供款計劃」及第二條支柱的「私營管理的強制性職業或私人退休供款計劃」。多年來工聯會及不同的基層團體,爭取政府設立退休保障計劃,目的是希望增加第一條支柱,可以讓香港退休長者擁有5條支柱的全面保障。惟近日竟有商界團體,建議不設立第一條支柱,而只依靠第二條支柱。在這情況下,工聯會權委認為是未必可行的,並有機會增大未來貧窮長者問題。
查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的領取資格及計算補償金額與失業保險並不相同。遣散費領取資格,必須連續工作滿兩年或以上,以裁員或停工的理由被解僱,便可以獲得遣散費,不會有其他附帶條件。長期服務金則只需工作滿5年而不是因嚴重過失而被解僱便可以領取。惟參考外國申領失業保險的資格,除需要被僱主解僱的原因外,工友必須要尋找工作,方可領取失業保險。如果工友因被裁員或停工的理由被解僱,但又不想尋找工作,工友便不可以申請失業保險。
另外,遣散費計算補償金額除以工資的三份之二作計算外,亦會乘以工友工作的年資,而最多可以獲得三十九萬。惟參考外國例子申領失業保險的款額,只可在失業期間領取一定的款項。如果以失業保險取代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則工友可取得的款額總數有機會比原設的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減少。故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除了讓工友起了應急錢的作用外,亦有僱主對年資長的工友作出補償。
綜合以上論點,如果以失業保險取代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不單令部份工友的補償款額會被削減,有些工友亦可能因而失去領取資格,而補償工友長年資的功能更會失去。
工聯會權委認為在不取消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的前題下,引入中央公積金、失業保險,都是可以討論的。而工聯會權委亦翻查外國的一些例子,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的補償與失業保險是可以共存的,而不是必須二擇其一。最後,工聯會權委要求政府儘快取消強積金對沖,並設立退休保障計劃,以增加香港長者退休之保障。
工聯會權委認為對工友最大的保障
1. 立即取消強積金對沖遣散費與長期服務金,不單杜絕僱主以強積金作解僱工友的備用錢,亦可以避免用作退休保障的強積金被蠶食
2. 要求政府儘快設立綜合退休保障方案
3. 在不取消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的情況下,引入失業保險以解工友燃眉之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