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联会於80年代,曾向政府提出中央公积金及失业保险的建议,而政府多年来都没有积极回应。近日,不同学者及商界代表竟主动提议设立中央公积金,又推动失业保险立法。惟商界建议中前设竟认为要取消强积金,又建议推行失业保险的同时,须取消遣散费及长期服务金。权委认为,中央公积金及失业保险的建议故然可以考虑,但前题是不可取消强积金、遣散费及长期服务金,否则有机会令工友蒙受极大损失。
世界银行建议一个良好的社会退休保障,需要五条支柱支持,当中包括第一条支柱的「公营管理的强制性供款计劃」及第二条支柱的「私营管理的强制性职业或私人退休供款计劃」。多年来工联会及不同的基层团体,争取政府设立退休保障计劃,目的是希望增加第一条支柱,可以让香港退休长者拥有5条支柱的全面保障。惟近日竟有商界团体,建议不设立第一条支柱,而只依靠第二条支柱。在这情况下,工联会权委认为是未必可行的,并有机会增大未来贫穷长者问题。
查遣散费及长期服务金的领取资格及计算补偿金额与失业保险并不相同。遣散费领取资格,必须连续工作满两年或以上,以裁员或停工的理由被解僱,便可以获得遣散费,不会有其他附带条件。长期服务金则只需工作满5年而不是因严重过失而被解僱便可以领取。惟参考外国申领失业保险的资格,除需要被僱主解僱的原因外,工友必须要寻找工作,方可领取失业保险。如果工友因被裁员或停工的理由被解僱,但又不想寻找工作,工友便不可以申请失业保险。
另外,遣散费计算补偿金额除以工资的三份之二作计算外,亦会乘以工友工作的年资,而最多可以获得三十九万。惟参考外国例子申领失业保险的款额,只可在失业期间领取一定的款项。如果以失业保险取代遣散费及长期服务金,则工友可取得的款额总数有机会比原设的遣散费或长期服务金减少。故遣散费及长期服务金除了让工友起了应急钱的作用外,亦有僱主对年资长的工友作出补偿。
综合以上论点,如果以失业保险取代遣散费及长期服务金,不单令部份工友的补偿款额会被削减,有些工友亦可能因而失去领取资格,而补偿工友长年资的功能更会失去。
工联会权委认为在不取消遣散费及长期服务金的前题下,引入中央公积金、失业保险,都是可以讨论的。而工联会权委亦翻查外国的一些例子,遣散费及长期服务金的补偿与失业保险是可以共存的,而不是必须二择其一。最後,工联会权委要求政府尽快取消强积金对沖,并设立退休保障计劃,以增加香港长者退休之保障。
工联会权委认为对工友最大的保障
1. 立即取消强积金对沖遣散费与长期服务金,不单杜绝僱主以强积金作解僱工友的备用钱,亦可以避免用作退休保障的强积金被蚕食
2. 要求政府尽快设立综合退休保障方案
3. 在不取消遣散费及长期服务金的情况下,引入失业保险以解工友燃眉之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