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政府檢討防止歧視職工會條例
香港生產力促進局總裁馮永業涉嫌歧視職工會一案中,被裁定指控不成立。香港生產力促進局職工會(工會)對此表示十分遺憾,並指現行防止歧視職工會條例有不足之處,要求政府重新檢討相關條例,以保障僱員參與工會的權益。
工會認為,在現行的防止歧視職工會條例下,勞工處仍難將僱主刑事定罪。工會質疑,目前的防止歧視職工會條例的成效,雖然此例已立法近40年,但成功檢控案例只得兩宗,遠離僱主歧視職工會的實際情況。工會覺得條例形同虛設,無力保障僱員參與工會的權益,將直接打擊工會的維權工作,並要求當局檢討防止歧視職工會條例,做到與時並進,能有效地保障維權工人組織和參與職工會之權益。
工會主席何爾煒表示,感謝勞工處在過去兩年來,努力調查一宗接一宗針對工會的歧視個案,他們相信勞工處已經盡力維護工會及工人利益,問題關鍵在防止歧視工會的法例欠缺實效。
工會副主席林麗賢認為,履行工會職責不應受到歧視,否則會對僱員參與工會毫無保障,將直接損害工會的維權能力。防止歧視職工會條例訂立至今已經接近40年,政府應該重新檢討該法例能否保障僱員的權益。她表示,工會部份理事曾遭到僱主不同形式的歧視對待,包括處罰甚至解僱。但屢次因為條例要求勞工處提供無疑點舉證,而最終無法提出檢控。此外,檢控期過短,只有6個月,往往令事主無法提供及搜集足夠證據;而判罰亦過輕,最高罰款只需10萬元,不及一名管理階層半個月薪金,根本無法產生阻嚇作用。工會要求當局檢討防止歧視工會的法例,並樂意與勞工福利局局長交流,探討適用於現實情況的僱員保障方案。
今次的個案顯示有僱主因法例過於寛鬆而任意作出歧視職工會之行為;也引起僱員對其參與工會的保障的關注,工會呼籲政府與各位僱員,現在就要重視僱員參與工會的保障,否則其他僱員權益也將難以維護。
2009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