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政府检讨防止歧视职工会条例
香港生产力促进局总裁冯永业涉嫌歧视职工会一案中,被裁定指控不成立。香港生产力促进局职工会(工会)对此表示十分遗憾,并指现行防止歧视职工会条例有不足之处,要求政府重新检讨相关条例,以保障僱员参与工会的权益。
工会认为,在现行的防止歧视职工会条例下,劳工处仍难将僱主刑事定罪。工会质疑,目前的防止歧视职工会条例的成效,虽然此例已立法近40年,但成功检控案例只得两宗,远离僱主歧视职工会的实际情况。工会觉得条例形同虚设,无力保障僱员参与工会的权益,将直接打击工会的维权工作,并要求当局检讨防止歧视职工会条例,做到与时并进,能有效地保障维权工人组织和参与职工会之权益。
工会主席何尔炜表示,感谢劳工处在过去两年来,努力调查一宗接一宗针对工会的歧视个案,他们相信劳工处已经尽力维护工会及工人利益,问题关键在防止歧视工会的法例欠缺实效。
工会副主席林丽贤认为,履行工会职责不应受到歧视,否则会对僱员参与工会毫无保障,将直接损害工会的维权能力。防止歧视职工会条例订立至今已经接近40年,政府应该重新检讨该法例能否保障僱员的权益。她表示,工会部份理事曾遭到僱主不同形式的歧视对待,包括处罚甚至解僱。但屡次因为条例要求劳工处提供无疑点举证,而最终无法提出检控。此外,检控期过短,只有6个月,往往令事主无法提供及搜集足够证据;而判罚亦过轻,最高罚款只需10万元,不及一名管理阶层半个月薪金,根本无法产生阻吓作用。工会要求当局检讨防止歧视工会的法例,并乐意与劳工福利局局长交流,探讨适用于现实情况的僱员保障方案。
今次的个案显示有僱主因法例过于寛松而任意作出歧视职工会之行为;也引起僱员对其参与工会的保障的关注,工会唿吁政府与各位僱员,现在就要重视僱员参与工会的保障,否则其他僱员权益也将难以维护。
2009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