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慎防誤墮陷阱
暑假將至,工聯會勞工服務中心(中心)收到離校生懷疑遇到求職陷阱的求助。阿悠修畢一個課程後獲介紹到旅行社工作,其僱傭合約指出,如試用後被正式聘用,她需要在公司任職滿一年才可離職,否則需要賠償三個月薪金。
一個月試用期過後,公司並沒有與她商討正式聘用一年的問題。個多月後阿悠辭職,公司卻要求她交出全部曾收取的薪金,作為支付代通知金。阿悠不知所措下向中心求助,最後雙方在勞工處透過調解會議和解。
從個案可見,青年人應於簽署僱傭合約前仔細了解各條款,遇有問題應向家長、僱主等查問清楚,並應特別注意有關試用期、通知期、扣薪及限制性條款等項目。根據《僱傭條例》,僱主或僱員在終止僱傭合約時,須給予對方適當的通知期或代通知金。如僱員已提前通知離職,僱主不可要求僱員支付代通知金。
僱員平時應保留一切與公司之間的有關文件,如合約、糧單、警告信、工卡等,方便日後可在法庭上作為證據。阿悠的母親(見圖左)為答謝中心的協助,向香港工會聯合會救災慈善基金及權益基金捐款,由中心副總幹事蘇春娜接受。
職場新丁初踏入社會工作,應多了解自身權益,如有疑問請致電中心熱線(3652 5888)。
2008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