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主怪招多 青年真坎坷
工聯會勞工服務中心(中心)近期接獲不少年青僱員投訴,表示僱主擅自更改僱傭合約,或在合約條款中訂出扣薪、剝削權益及限制性條文等多項合理內容。中心呼籲僱員簽署合約時應清楚詳細條文,並向工會及長輩查詢,以防跌入陷阱。
今年6月至今中心共接獲約50宗來自年青僱員及其家長的查詢及求助,中心副總幹事蘇春娜表示,經歸納後發現近年較多僱主看準「職場新丁」缺乏經驗,對簽訂僱傭合約抱著不重視及「無所謂」的心態,往往在僱傭合約中訂出多種不合理條文,甚至在簽署合約後,利用年青僱員默默忍受的弱點,進行剝削。
中心執行幹事關勝傑舉出年青僱員慣常被欺壓的手法:
1. 加入懲罰性條款:僱員離職後,需賠償未能履行定期合約餘下之薪酬。例如僱員已簽下3年定期合約,僱員如需要離職則需補償3年工資,不足3年者按比例賠償公司損失。
2. 設立不合理的合約條款:在合約之引入不合法條款,如列明僱員年假不可累積等。
3. 引入限制性條款:離職後1年內不可擔任同一工種。
4. 擅自更改工時及用膳安排:由原本每日工作8小時延長至15小時,每天1小時用膳期間被縮短至30分鐘。
5. 不合法扣薪:公司合約訂明缺勤需扣300元,而遲到則每分鐘罰1元,但事主平均每天工資只有166元,並不合理。
6. 欠薪:僱主不按照法例於7天內發放薪金。
7. 拒絕讓員工放取病假:即使事主出示醫生証明,僱主仍拒絕讓員工請病假,否則當作曠工。
8. 逃避支付有薪產假責任:合約中訂明不提供有薪產假。
勞工服務中心的建議及呼籲:
1. 勞工處應於暑假期間在大量青年工作的地方,如書展及動漫節等,加強巡查及執法。
2. 勞工處應在較多青少年僱員工作的地點設立勞工諮詢站。
3. 青年僱員遇有疑難時可向家人及長輩請教。
4. 疑受欺壓時應向工會及勞工服務中心尋求協助(36525 888)。
5. 僱員應在清楚了解及接受僱傭合約條款才簽署,並索取合約副本以作保存,不應簽署任何存有疑問的合約。
6. 如工作期間發現有問題,應主動向僱主提出,否則應盡早辭工。
7. 應向即將投身職場的學生宣傳勞工法例。
8. 僱主訂立合約時應符合《僱傭條例》規定。
9. 研究將被法庭裁定違法的僱主或公司名稱刊登於政府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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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倫:我學精了,不清楚的合約我不會再亂簽。
職場路途不太平坦的阿倫(化名)坦言三番四次被僱主打主意,人生經驗豐富了,不再盲目相信僱主的美言,亦不會對簽署僱傭合約掉以輕心。
22歲的阿倫於中五畢業後投身社會。去年10月獲一家琴行聘用,簽署僱傭合約時未有仔細留意合約條文,結果跌入陷阱。他舉例首天工作僱主即從他的工資中扣除強積金供款,事後他才知悉積金局供款規定,只要求僱員做滿60天才需按時供款。當時他月薪僅5,000元,即平均日薪為166元,但僱主規定請病假當曠工,合約列明缺勤會被扣薪300元,高於每日平均薪金。另外資方規定遲到員工每一分鐘會被扣薪一元。
今年2月他提出辭職,公司便即時解僱他,沒有給予代通知金,他始發現合約原來列明若離職者工作不足三年,須將賠償餘下年期的工資,故即尋求工聯會勞工服務中心協助。阿倫形容「簡直好被人壓住來搶…入職前講得好好,但入職後是另一個世界。」
阿珊:估不到有僱主竟然會擅自更改合約……
現年18歲、剛高考畢業的阿珊(化名)月前於一家代理公司任職雜誌推銷員,她無奈地表示這次經驗令她大開眼戒。
她舉例僱傭合約規定每日的工時為早上9時30分至黃昏6時30分,下午1時至2時為午膳時間。但上月被派到書展工作的她卻發現被欺騙,每天如常開工、但要工作至凌晨1時才能收工,僱主沒有因而發放超時津貼。另外,不僅午飯時間被押後至下午4時,並縮短至30分鐘。
最令阿珊氣憤的是她請了兩天病假時,僱主卻當她曠工而解僱她,並要求她補回7天工資。阿珊十分不忿下向工聯會勞工服務中心求助,案件現已交由勞資審裁處處理。
Jackson:辛辛苦苦做兩個月暑期工,點解無糧出?!
Jackson(化名)於去年6月底在一家公司任職暑期工,負責銷售「印仔」,事後僱主「突然失蹤」,沒有發放工資。
經工聯會勞工服務中心協助後入稟追討,法庭雖判他勝訴,但由於僱主沒有出庭,加上有關公司已結束營業,他唯有向破產欠薪保障基金追討補償。
2007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