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主怪招多 青年真坎坷
工联会劳工服务中心(中心)近期接获不少年青僱员投诉,表示僱主擅自更改僱佣合约,或在合约条款中订出扣薪、剥削权益及限制性条文等多项合理内容。中心唿吁僱员签署合约时应清楚详细条文,并向工会及长辈查询,以防跌入陷阱。
今年6月至今中心共接获约50宗来自年青僱员及其家长的查询及求助,中心副总幹事苏春娜表示,经归纳后发现近年较多僱主看准「职场新丁」缺乏经验,对签订僱佣合约抱着不重视及「无所谓」的心态,往往在僱佣合约中订出多种不合理条文,甚至在签署合约后,利用年青僱员默默忍受的弱点,进行剥削。
中心执行幹事关胜杰举出年青僱员惯常被欺压的手法:
1. 加入惩罚性条款:僱员离职后,需赔偿未能履行定期合约余下之薪酬。例如僱员已签下3年定期合约,僱员如需要离职则需补偿3年工资,不足3年者按比例赔偿公司损失。
2. 设立不合理的合约条款:在合约之引入不合法条款,如列明僱员年假不可累积等。
3. 引入限制性条款:离职后1年内不可担任同一工种。
4. 擅自更改工时及用膳安排:由原本每日工作8小时延长至15小时,每天1小时用膳期间被缩短至30分钟。
5. 不合法扣薪:公司合约订明缺勤需扣300元,而迟到则每分钟罚1元,但事主平均每天工资只有166元,并不合理。
6. 欠薪:僱主不按照法例于7天内发放薪金。
7. 拒绝让员工放取病假:即使事主出示医生証明,僱主仍拒绝让员工请病假,否则当作旷工。
8. 逃避支付有薪产假责任:合约中订明不提供有薪产假。
劳工服务中心的建议及唿吁:
1. 劳工处应于暑假期间在大量青年工作的地方,如书展及动漫节等,加强巡查及执法。
2. 劳工处应在较多青少年僱员工作的地点设立劳工谘询站。
3. 青年僱员遇有疑难时可向家人及长辈请教。
4. 疑受欺压时应向工会及劳工服务中心寻求协助(36525 888)。
5. 僱员应在清楚了解及接受僱佣合约条款才签署,并索取合约副本以作保存,不应签署任何存有疑问的合约。
6. 如工作期间发现有问题,应主动向僱主提出,否则应尽早辞工。
7. 应向即将投身职场的学生宣传劳工法例。
8. 僱主订立合约时应符合《僱佣条例》规定。
9. 研究将被法庭裁定违法的僱主或公司名称刊登于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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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伦:我学精了,不清楚的合约我不会再乱签。
职场路途不太平坦的阿伦(化名)坦言三番四次被僱主打主意,人生经验丰富了,不再盲目相信僱主的美言,亦不会对签署僱佣合约掉以轻心。
22岁的阿伦于中五毕业后投身社会。去年10月获一家琴行聘用,签署僱佣合约时未有仔细留意合约条文,结果跌入陷阱。他举例首天工作僱主即从他的工资中扣除强积金供款,事后他才知悉积金局供款规定,只要求僱员做满60天才需按时供款。当时他月薪仅5,000元,即平均日薪为166元,但僱主规定请病假当旷工,合约列明缺勤会被扣薪300元,高于每日平均薪金。另外资方规定迟到员工每一分钟会被扣薪一元。
今年2月他提出辞职,公司便即时解僱他,沒有给予代通知金,他始发现合约原来列明若离职者工作不足三年,须将赔偿余下年期的工资,故即寻求工联会劳工服务中心协助。阿伦形容「简直好被人压住来抢…入职前讲得好好,但入职后是另一个世界。」
阿珊:估不到有僱主竟然会擅自更改合约……
现年18岁、刚高考毕业的阿珊(化名)月前于一家代理公司任职杂志推销员,她无奈地表示这次经验令她大开眼戒。
她举例僱佣合约规定每日的工时为早上9时30分至黄昏6时30分,下午1时至2时为午膳时间。但上月被派到书展工作的她却发现被欺骗,每天如常开工、但要工作至凌晨1时才能收工,僱主沒有因而发放超时津贴。另外,不仅午饭时间被押后至下午4时,并缩短至30分钟。
最令阿珊气愤的是她请了两天病假时,僱主却当她旷工而解僱她,并要求她补回7天工资。阿珊十分不忿下向工联会劳工服务中心求助,案件现已交由劳资审裁处处理。
Jackson:辛辛苦苦做两个月暑期工,点解无粮出?!
Jackson(化名)于去年6月底在一家公司任职暑期工,负责销售「印仔」,事后僱主「突然失踪」,沒有发放工资。
经工联会劳工服务中心协助后入禀追讨,法庭虽判他胜诉,但由于僱主沒有出庭,加上有关公司已结束营业,他唯有向破产欠薪保障基金追讨补偿。
2007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