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報工傷 拖欠病假薪金 僱員被迫借貸渡日
工聯會職業安全健康委員會(職安委)公佈的問卷調查發現,約3成半受訪僱員表示僱主沒有依法例規定向勞工處申報工傷或職業病個案,逾2成半僱主沒有按時發放工傷病假薪金,部分個案更被拖欠款項1年至5年,僱員需申領綜援或借貸渡日。職安委認為政府應加強執法,協助受傷僱員追討應有補償,並提高拖欠款項最高罰款35萬元及監禁3年,以增阻嚇力。
職安委副主任葉偉明表(圖左)示,工傷或職業病後待遇情況問卷調查於2月至9月進行,成功訪問228名曾經因工受傷或患上職業病的僱員,當中逾半來自建造業和運輸、倉庫及通訊業,受訪者中3成屬技術工人,2成半為非技術工人,服務及銷售人員與文職及專業人士分別佔23%及14%。調查主要結果如下:
1. 不申報工傷:34.8%受訪受傷僱員表示僱主沒有依法向勞工處申報工傷或職業病,部份僱員被迫與僱主私下協商補償或放取無薪假,員工為保飯碗而啞忍。
2. 不按期付款:法例規定工傷病假薪金需於正常發薪日(即糧期屆滿後7天內)支付,但26.6%受訪僱員表示僱主沒有按時發放,當中4成僱主拖欠款項逾半年,部份員工更被拖欠3至5年。期間僱員沒有收入,不能支付巨額醫療費,亦不能應付生活開支。
3. 追討過程困難重重:僱主沒有按時支付金額的53名受訪者中,4成及3成分別表示不知如何追討及缺乏支援服務,求助無門,另2成半表示追討程序和手續複雜。
4. 傷病期間經濟困難:4成受訪者表示需要借貸或申領綜援以維持生活開支。
葉偉明表示不少受訪僱員反映向勞工處僱員補償科投訴僱主拖欠工傷病假薪金時,勞工處通常只會向僱主發出1、2封警告信,提醒盡快清繳,若警告無效,勞工處會建議僱員自行向高等法院追討,僱員擔心需支付巨額訴訟費用而卻步。雖然《僱員補償條例》明文規定僱主須於正常發薪日支付工傷病假薪金,否則最高可被判處第6級罰款,然而勞工處甚少檢控違規僱主,令法例形同虛設。
調查結果反映勞工處對工傷者的支援服務不足,僱員亦不知道追討工傷病假薪金的詳情。因此,職安委提出多項建議:
對政府建議
1. 加強打擊拖欠工傷病假薪金行為,提高罰則至與欠薪看齊,即最高判罰款35萬元及監禁3年,以增阻嚇力;
2. 勞工處應加強監管和執法,協助受傷僱員向僱主或勞保公司追討工傷病假薪金。若發現僱主刻意拖欠,應將個案盡快轉介至執法部門;
3. 勞工處應將集中現時分散式的工傷管理工作,為僱員提供全面工傷支援服務及配套,如提供經濟、情緒、復康及復工等支援;
4. 加強宣傳令僱員得悉工傷或職業病的應有權益。
對僱員建議
僱員若懷疑僱主沒有向勞工處呈報工傷或職業病(法例規定14天內呈報),或被拖欠工傷病假薪金超過7天,應盡快向勞工處投訴,並向所屬工會或工聯會勞工服務中心(3652 5888)尋求協助。
2007年10月21日
查詢反映僱主拖欠工傷病假薪金情況嚴重
工聯會勞工服務中心於(中心)2006年處理約12,000宗勞資問題的查詢,涉及工傷佔3至4成,當中約2至3成查詢有關拖欠工傷病假薪金,反映工傷僱員被拖欠工傷病假薪金的情況十分嚴重。
職安委成員、中心執行幹事梁國偉(圖左)表示,從前線反映工傷個案及工人被拖欠款項的情況愈來愈嚴重。2006年涉及工傷個案的查詢較2005年上升約5至6成,此亦反映僱員對工傷權益意識不足,不掌握申索或追討程序有關。
從查詢個案分析,拖欠工傷病假薪金的原因眾多,包括勞保公司未支付費用,工數或收入數目爭議而不能支付有關款項,勞工處對病假性質有質疑,促使僱主趁勢不支付工傷病假薪金。梁國偉指出單靠勞工處向懷疑拖欠款項的僱主發出警告信的做法無效,費時之餘,過程亦很複雜。
不少涉及工傷的僱員在負傷期間,往往因僱主不支付工傷病假薪金而陷入經濟危機,他們受到不同程度的情緒、甚或精神困擾,部份工友需要接受精神治療。上述情況經常發生,令人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