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主拖欠工傷僱員病假薪金罪成
工聯會職業安全健康委員會(職安委)於10月21日陪同工傷僱員阿包(化名、上圖左)會見傳媒,講述僱主拖欠病假薪金。阿包的僱主於11月被裁定拖欠工傷病假薪金罪成,罰款18,000元。
阿包原本從事機器維修工作,於2006年6月在沙井工作時扭傷腳及腰部,一直放取工傷病假,僱主持續拖欠工傷病假薪金,欠款曾一度高逾3萬元。他要向親友借貸度日,並患上情緒病,要接受精神科治療。其後阿包向工會求助,僱主於今年5月才發放部分欠款。
工傷僱員被拖欠病假薪金的情況嚴重。職安委於10月21日公佈的問卷調查發現,約3成半受訪僱員表示僱主沒有依法例規定向勞工處申報工傷或職業病個案,逾2成半僱主沒有按時發放工傷病假薪金,部分個案更被拖欠款項1年至5年,僱員需申領綜援或借貸渡日。職安委認為政府應加強執法,協助受傷僱員追討應有補償,並提高拖欠款項的罰則至最高罰款35萬元及監禁3年,以增阻嚇力。
職安委向僱員作出呼籲,若懷疑僱主沒有向勞工處呈報工傷或職業病,或被拖欠工傷病假薪金,應向所屬工會或工聯會勞工服務中心(3652 5888)求助。
2007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