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表達本會支持特區政府就基本法二十三條立法的立場。本會常務理事會理事於今日中午前往政府總部,向保安局局長葉劉淑儀遞交本會對特區政府就基本法二十三條立法的意見書。前往遞交意見書的有本會會長鄭耀棠,理事長黃國健,副理事長梁富華、林淑儀、丁錦源、蔡鎮華、李永生、陳志光,秘書長陳植桂及其他常務理事。本會對特區政府就基本法二十三條立法的意見書全文如下:
國家安全所繫 香港利益根基
中華民族是一個有著五千年歷史的民族。悠久文化傳統的哺育和國家的滄桑盛衰,鑄造了我們民族愛憎分明、國家觀念深厚和民族凝聚力堅強的特質。古往今來,那些為了弘揚民族大節,維護國家尊嚴、領土完整而抵禦外侮,保家衛國的人,受到國人世代頌揚;那些賣國求榮、分裂國家、引狼入室的敗類,全民鞭撻,遺臭萬年!
因此,維護國家的尊嚴和統一、領土完整和安全,對我們民族而言,向來被認為是理所當然和天經地義的事。
香港廣大同胞因國家分裂積弱、外族侵略及國土淪喪所承受的痛苦和屈辱,格外深重;對國家獨立富強、社會安定平穩的期盼最為殷切。正是基於這種經歷和情感,造就了香港同胞熱愛祖國、熱愛家鄉的美德和傳統,及為了祖國的解放和富強,為了民族的翻身和振興,而甘願無償付出,力求多作奉獻的品格。尤其是近二十多年來,香港同胞在支持國家改革開放上作出了相當大的努力,為國家的強國興邦事業作出了貢獻。而國家的強大,又為「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落實,為香港的發展和港人的福祉提供了堅實的基礎。隨著香港的回歸,同在「一國」之內的香港與內地,已是相互依存、唇齒相依和榮辱與共的關係。
當前擺在香港同胞面前的重要任務之一,是落實《基本法》二十三條立法。本會深信,對國家有著深厚感情的香港同胞,對關係到國家安全的二十三條立法,一定會從民族大義出發,予以支持。
本會認為,特區政府就《基本法》二十三條立法,是國家安全之所繫,是香港利益之根基,非常必要,本會表示堅決的支持。
一、二十三條立法,是國家安全之所繫
世界上任何一個國家都會堅持國家利益至上的原則,以切實維護國家安全為己任;沒有哪一個國家不對分裂國家、煽動叛亂和顛覆政府等破壞行為作出法律限制和懲罰規定,我國當然也不例外。因此,《基本法》二十三條明文規定:
「香港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禁止外國的政治組織或團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進行政治活動,禁止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
香港回歸祖國及《基本法》實施至今已五年,如果仍不立法或拖延立法,二十三條中明文規定要禁止的行為,特區政府就沒有予以禁止的法律依據,《基本法》亦未有全部落實,而且會留下空子,被利用來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的活動,或作為危害國家安全的庇護所。這是絕大多數港人不願見到,也是萬萬不可掉以輕心的。
《基本法》賦予特區政府和香港市民「自行立法」。既是中央政府對香港特區和港人的最大信任和支持,也是特區政府和港人一項重要的憲法責任和義務,是港人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實際行動,天經地義,責無旁貸;二十三條立法,是特區政府全面貫徹落實「一國兩制」方針和《基本法》的一項重大的立法工作,非常必要。
二、二十三條立法,是香港利益之根基
如果國家安全受到危害,不僅國家蒙難,內地同胞受損,港人也免不了遭殃。因為保障國家安全和利益與保障港人安全和利益是密不可分的,維護國家安全與維護港人福祉是一致的。有了國家的安全,香港才可能有安定的社會環境,才可能保持長期的繁榮穩定。
法制是香港的重要基石,也是保持香港優勢的重要依托。但目前作為香港「小憲法」的《基本法》中的二十三條仍未有立法,可以說香港法例尚未完善。正如上文所指出的,如長此下去,香港有可能被利用來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的活動,或作危害國家安全的的庇護所。如果發生這種情況,必然令香港營商環境惡化,社會動亂,外資撤出,繁榮穩定不保,香港原有優勢也不可避免地會因此而喪失。特區政府就二十三條立法,正是為了避免這種港人不願見到的情況發生,為了保持香港的優勢,令香港在全球經濟競爭中取勝,令香港與內地的關係更加緊密、「一國兩制」發展得更順利及港人的福祉得到最大的保障。故此可以說,二十三條立法,固然是維護國家安全的需要,也是特區政府和港人保障自己利益的需要。
三、立法必須全面涵蓋《基本法》二十三條的內容
特區政府和香港市民要負起中央政府和《基本法》二十三條賦予的「自行立法」這一憲法責任,就要按照《基本法》二十三條的規定全面立法。該條規定要禁止的行為有七種,特區政府就必須據此立法禁止這七種行為。
這七種罪行中的五種,香港現行法例之中已有涵蓋,沒有涵蓋的只有分裂國家罪和顛覆罪。香港現行法例中已禁止的五種罪,應經修訂作出適應後,繼續予以保留。
對於分裂國家罪。諮詢文件指出,「國家為其人民以及其他合法居於該國的人,提供保護免受外來襲擊和恐嚇,也提供了安穩、和平和安全的環境,及其他益處。維護國家領土完整,是維護國家福祉的核心問題,亦是大多數國家的首要任務。若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其他嚴重的非法手段破壞領土完整,戰爭便差不多一定會發生,因此,任何損害領土完整的企圖,應予以阻止。就我國而言,我們堅決認為,維護主權、領土完整和統一,以及秉持『一個中國』的原則,均對整個國家的福祉極為重要。原則上,我們應堅決抗拒任何分裂國家的行動。」每一個國家的地方區域和公民,都必須全面保障國家的根本利益即主權、領土完整、統一及國家安全。事實上,包括實行普通法的許多國家,都把國家領土完整視為國家的根本利益之一,把將國家領土分離出去視為危害國家生存的重大叛國罪行。
諮詢文件對分裂國家罪給國家和人民帶來危害性的論述完全正確,立法予以禁止非常必要。
對於顛覆中央人民政府罪。諮詢文件指出,「國家的根本制度、以及我國政府(包括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中央人民政府及其他國家機關)是國家的關鍵建制,若遭非法手段推翻或損害,應視作最嚴重的事件處理。……」
正如諮詢文件所指出的,我國政府是國家的關鍵建制。國家的制度、法令、行政措施,通過政府來實施,人民的福祉通過政府來保障。中央人民政府依據國家憲法產生,代表及反映了全國各族人民的利益。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就是侵犯國家憲法,違反全國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和意願,是叛國行為。
事實上許多國家都訂有法例,對付推翻或破壞依憲法確立的政府的行為,把它定為叛國或叛逆罪。香港現行法例中,旨在推翻政府的行為,亦受現行有關叛逆的條文所涵蓋,同樣是有罪的。特區政府立法禁止顛覆中央人民政府的行為是完全必要的。
對於「擴大警權」問題。如前所述,《基本法》二十三條的要旨,是保障國家主權、領土完整、統一及安全,亦即國家的根本利益。因此具備足夠的調查權力調查有關罪行是非常重要的。而香港現行法例賦予警方的調查權力,對於落實二十三條立法,在有些情況下未必足夠應付所需。因此而導致的嚴重後果,是很可能讓已發生的罪行的關鍵證據被銷毀。因此,諮詢文件建議予警方在調查一些第二十三條罪行時,具備緊急進入、搜查和檢取的權力。
本會認為,為保證二十三條立法得以不折不扣的落實,諮詢文件提出的所賦予警方權力的建議,是十分必要的,本會表示支持。但為避免權力被濫用,本會認為,應訂明此項權力只有助理警務處長或以上的警務人員才可擁有。
二十三條立法,符合國家和包括全港同胞在內的全國人民的利益和意願,符合《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且較其他普通法國家的立法更為寬鬆;港人根據《基本法》所享有的自由和權利,決不會因為二十三條立法而減少,相反,會因為通過立法,令《基本法》得到更好的落實,令香港法律更為完善而得到更大的保障。正因此,諮詢文件公佈以來,港人發表的許多意見中,在應否立法維護國家安全這個最根本問題上,反應普遍正面和表示支持。這是港人承擔作為國家主人的責任感的體現,是積極的。
本會認為,政府就二十三條立法,以諮詢文件的方式諮詢市民意見,是一種好形式。但她畢竟是新生事物,在諮詢過程中市民有不同意見和見解也是正常的。為保證二十三條立法立得好,本會希望政府緊記「兼聽則明,偏聽則暗」的古訓,廣泛聽取和認真考慮各方面的意見;希望社會團體和各界市民,本著對香港和國家負責的態度,理性而務實地,積極地參與討論,提出切實可行的、有建設性的意見。本會將會廣泛收集工會和市民尤其是基層群眾的意見,向特區政府反映。
為進一步向基層群眾推介諮詢文件的內容,本會建議政府編印一些形式更為通俗活潑、內容更為淺顯易懂的宣傳材料廣為派發,並加強在電台、電視等媒體的宣傳,令市民更易明白了解,令諮詢工作取得更佳的效果。
本會相信,在政府和全港市民的共同努力下,二十三條立法一定會立得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