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表达本会支持特区政府就基本法二十三条立法的立场。本会常务理事会理事於今日中午前往政府总部,向保安局局长叶刘淑仪递交本会对特区政府就基本法二十三条立法的意见书。前往递交意见书的有本会会长郑耀棠,理事长黄国健,副理事长梁富华、林淑仪、丁锦源、蔡镇华、李永生、陈志光,秘书长陈植桂及其他常务理事。本会对特区政府就基本法二十三条立法的意见书全文如下:
国家安全所繫 香港利益根基
中华民族是一个有着五千年歷史的民族。悠久文化传统的哺育和国家的沧桑盛衰,铸造了我们民族爱憎分明、国家观念深厚和民族凝聚力坚强的特质。古往今来,那些为了弘扬民族大节,维护国家尊严、领土完整而抵禦外侮,保家卫国的人,受到国人世代颂扬;那些卖国求荣、分裂国家、引狼入室的败类,全民鞭挞,遗臭万年!
因此,维护国家的尊严和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对我们民族而言,向来被认为是理所当然和天经地义的事。
香港广大同胞因国家分裂积弱、外族侵略及国土沦丧所承受的痛苦和屈辱,格外深重;对国家独立富强、社会安定平稳的期盼最为殷切。正是基於这种经歷和情感,造就了香港同胞热爱祖国、热爱家乡的美德和传统,及为了祖国的解放和富强,为了民族的翻身和振兴,而甘愿无偿付出,力求多作奉献的品格。尤其是近二十多年来,香港同胞在支持国家改革开放上作出了相当大的努力,为国家的强国兴邦事业作出了贡献。而国家的强大,又为「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落实,为香港的发展和港人的福祉提供了坚实的基础。随着香港的回归,同在「一国」之内的香港与内地,已是相互依存、唇齿相依和荣辱与共的关係。
当前摆在香港同胞面前的重要任务之一,是落实《基本法》二十三条立法。本会深信,对国家有着深厚感情的香港同胞,对关係到国家安全的二十三条立法,一定会从民族大义出发,予以支持。
本会认为,特区政府就《基本法》二十三条立法,是国家安全之所繫,是香港利益之根基,非常必要,本会表示坚决的支持。
一、二十三条立法,是国家安全之所繫
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都会坚持国家利益至上的原则,以切实维护国家安全为己任;没有哪一个国家不对分裂国家、煽动叛乱和颠覆政府等破坏行为作出法律限制和惩罚规定,我国当然也不例外。因此,《基本法》二十三条明文规定:
「香港特别行政区应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禁止外国的政治组织或团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进行政治活动,禁止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繫。」
香港回归祖国及《基本法》实施至今已五年,如果仍不立法或拖延立法,二十三条中明文规定要禁止的行为,特区政府就没有予以禁止的法律依据,《基本法》亦未有全部落实,而且会留下空子,被利用来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或作为危害国家安全的庇护所。这是绝大多数港人不愿见到,也是万万不可掉以轻心的。
《基本法》赋予特区政府和香港市民「自行立法」。既是中央政府对香港特区和港人的最大信任和支持,也是特区政府和港人一项重要的宪法责任和义务,是港人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实际行动,天经地义,责无旁贷;二十三条立法,是特区政府全面贯彻落实「一国两制」方针和《基本法》的一项重大的立法工作,非常必要。
二、二十三条立法,是香港利益之根基
如果国家安全受到危害,不仅国家蒙难,内地同胞受损,港人也免不了遭殃。因为保障国家安全和利益与保障港人安全和利益是密不可分的,维护国家安全与维护港人福祉是一致的。有了国家的安全,香港才可能有安定的社会环境,才可能保持长期的繁荣稳定。
法制是香港的重要基石,也是保持香港优势的重要依托。但目前作为香港「小宪法」的《基本法》中的二十三条仍未有立法,可以说香港法例尚未完善。正如上文所指出的,如长此下去,香港有可能被利用来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或作危害国家安全的的庇护所。如果发生这种情况,必然令香港营商环境恶化,社会动乱,外资撤出,繁荣稳定不保,香港原有优势也不可避免地会因此而丧失。特区政府就二十三条立法,正是为了避免这种港人不愿见到的情况发生,为了保持香港的优势,令香港在全球经济竞争中取勝,令香港与内地的关係更加紧密、「一国两制」发展得更顺利及港人的福祉得到最大的保障。故此可以说,二十三条立法,固然是维护国家安全的需要,也是特区政府和港人保障自己利益的需要。
三、立法必须全面涵盖《基本法》二十三条的内容
特区政府和香港市民要负起中央政府和《基本法》二十三条赋予的「自行立法」这一宪法责任,就要按照《基本法》二十三条的规定全面立法。该条规定要禁止的行为有七种,特区政府就必须据此立法禁止这七种行为。
这七种罪行中的五种,香港现行法例之中已有涵盖,没有涵盖的只有分裂国家罪和颠覆罪。香港现行法例中已禁止的五种罪,应经修订作出适应後,继续予以保留。
对於分裂国家罪。谘询文件指出,「国家为其人民以及其他合法居於该国的人,提供保护免受外来袭击和恐嚇,也提供了安稳、和平和安全的环境,及其他益处。维护国家领土完整,是维护国家福祉的核心问题,亦是大多数国家的首要任务。若以武力、威胁使用武力或其他严重的非法手段破坏领土完整,战争便差不多一定会发生,因此,任何损害领土完整的企图,应予以阻止。就我国而言,我们坚决认为,维护主权、领土完整和统一,以及秉持『一个中国』的原则,均对整个国家的福祉极为重要。原则上,我们应坚决抗拒任何分裂国家的行动。」每一个国家的地方区域和公民,都必须全面保障国家的根本利益即主权、领土完整、统一及国家安全。事实上,包括实行普通法的许多国家,都把国家领土完整视为国家的根本利益之一,把将国家领土分离出去视为危害国家生存的重大叛国罪行。
谘询文件对分裂国家罪给国家和人民带来危害性的论述完全正确,立法予以禁止非常必要。
对於颠覆中央人民政府罪。谘询文件指出,「国家的根本制度、以及我国政府(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央人民政府及其他国家机关)是国家的关键建制,若遭非法手段推翻或损害,应视作最严重的事件处理。……」
正如谘询文件所指出的,我国政府是国家的关键建制。国家的制度、法令、行政措施,通过政府来实施,人民的福祉通过政府来保障。中央人民政府依据国家宪法产生,代表及反映了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颠覆中央人民政府就是侵犯国家宪法,违反全国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和意愿,是叛国行为。
事实上许多国家都订有法例,对付推翻或破坏依宪法确立的政府的行为,把它定为叛国或叛逆罪。香港现行法例中,旨在推翻政府的行为,亦受现行有关叛逆的条文所涵盖,同样是有罪的。特区政府立法禁止颠覆中央人民政府的行为是完全必要的。
对於「扩大警权」问题。如前所述,《基本法》二十三条的要旨,是保障国家主权、领土完整、统一及安全,亦即国家的根本利益。因此具备足够的调查权力调查有关罪行是非常重要的。而香港现行法例赋予警方的调查权力,对於落实二十三条立法,在有些情况下未必足够应付所需。因此而导致的严重後果,是很可能让已发生的罪行的关键证据被销毁。因此,谘询文件建议予警方在调查一些第二十三条罪行时,具备紧急进入、搜查和检取的权力。
本会认为,为保证二十三条立法得以不折不扣的落实,谘询文件提出的所赋予警方权力的建议,是十分必要的,本会表示支持。但为避免权力被滥用,本会认为,应订明此项权力只有助理警务处长或以上的警务人员才可拥有。
二十三条立法,符合国家和包括全港同胞在内的全国人民的利益和意愿,符合《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及《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且较其他普通法国家的立法更为宽鬆;港人根据《基本法》所享有的自由和权利,决不会因为二十三条立法而减少,相反,会因为通过立法,令《基本法》得到更好的落实,令香港法律更为完善而得到更大的保障。正因此,谘询文件公佈以来,港人发表的许多意见中,在应否立法维护国家安全这个最根本问题上,反应普遍正面和表示支持。这是港人承担作为国家主人的责任感的体现,是积极的。
本会认为,政府就二十三条立法,以谘询文件的方式谘询市民意见,是一种好形式。但她毕竟是新生事物,在谘询过程中市民有不同意见和见解也是正常的。为保证二十三条立法立得好,本会希望政府紧记「兼听则明,偏听则暗」的古训,广泛听取和认真考虑各方面的意见;希望社会团体和各界市民,本着对香港和国家负责的态度,理性而务实地,积极地参与讨论,提出切实可行的、有建设性的意见。本会将会广泛收集工会和市民尤其是基层群众的意见,向特区政府反映。
为进一步向基层群众推介谘询文件的内容,本会建议政府编印一些形式更为通俗活泼、内容更为浅显易懂的宣传材料广为派发,并加强在电台、电视等媒体的宣传,令市民更易明白了解,令谘询工作取得更佳的效果。
本会相信,在政府和全港市民的共同努力下,二十三条立法一定会立得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