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服務中心:修例防止僱主濫用「即時解僱」
工聯會勞工服務中心(中心)關注僱主以千奇百怪、牽強荒謬的原因即時解僱員工,有理由相信有人藉此逃避支付解僱補償的責任,促請政府嚴懲濫用即時解僱條文的僱主,並設立監察黑名單、主動調查濫用者及要求有關人士向員工發放附加賠償。中心亦提醒僱員,不應輕率簽署警告信。
《僱傭條例》第9條列明,如僱員故意不服從合法而又合理的命令、行為不當、犯有欺詐或不忠實行為、或慣常疏忽職責,僱主可在不給予通知或代通知金情況下,終止合約。若僱主以第9條解僱員工,該員工將無法獲得代通知金、該年未放取年假的薪酬、雙糧、遣散費及僱主需承擔的公積金供款等。
中心執行幹事譚建新指出,近年接獲僱員被即時解僱的投訴及求助上升,由2004年的32宗增至2005年的60宗,今年首8個月亦錄得27宗,其中以行為不當、欺詐不忠實的個案佔8成。值得關注的是個案申索金額逐年跳升,今年1至8月即時解僱個案的總申索達665萬元,分別較2004年及2005年的208萬元及270萬元高兩倍,今年有3宗個案的申索額均超過100萬元。
譚建新亦表示,即時解僱個案的和解比例極高,以今年首8個月為例,27宗個案中有12宗仍處理中,已處理的15宗,當中2宗勝訴、2宗撤銷、11宗和解,暫時未錄得僱員敗訴的紀錄。他相信與僱主即時解僱員工的理據牽強、甚至有人為逃避法定補償責任有關,即使處理案件的法官,亦直斥部份僱主立心不良,以圖在不需任何開支下無理解僱員工。他形容部份個案解僱理由千奇百怪、牽強荒謬,並列舉近期一些較「離譜」的解僱理由:
Ø 連鎖零售店女店長工作時遇上生理需要,急往鄰近藥房購買女性用品,離開工作崗位數分鐘便被巡舖的分區經理碰上,店長被指擅離職守;
Ø 一名負責會計工作的僱員因未在發票上蓋上「paid」(支款)印,並令公司損失約10元利息而被辭退;
Ø 有設計師被指以公司電腦登上馬會網頁,事後公司發出通告禁止員工瀏覽其他網站,並按通告向這位設計師作出追溯性的追究;
Ø 吸塵機因操作過勞而導致機殼熔解,電梯技工不知情下再按動吸塵機,結果被上司叫停,事後公司管理層以他蓄意破壞公司之吸塵機而將之解僱;
Ø 超市員工放工時取用公司的膠袋帶走自己物品,卻未察覺薄薄的膠袋竟與數十個膠袋互相黏貼著,結果被指擅用公司膠袋而被辭退;
Ø 未經上司批准,擅自向總公司提出意見;
Ø 不肯加班。
中心發現個案有一個共通點,是被即時解僱的僱員均年資甚長,部份介乎10至超過20年不等,懷疑部份僱主藉以將員工的法定保障「一次清袋」,並利用現時僱員追討補償程序冗長及繁複,以求僱員放棄追討,即使僱員訴諸勞資審裁處,排期審訊對當事人構成工作及精神上的不便及壓力,可達到減低賠償開支的目的,事實上和解比率高企便是反映上述問題的例證。
被即時解僱僱員面對的壓力 1. 承受不合理解僱的壓力,面對離職後的生活焦慮; 2. 僱員缺乏法律常識、亦無力承擔律師費開支;同事為保住職位,不願意出庭作證舉證僱主的錯誤; 3. 訴諸勞工處、勞資審裁處及各級法院需面對冗長及繁複的申索過程; 4. 僱主看準員工情緒起伏,蓄意趁機壓低和解金額; 5. 已投入新工作的員工無法兼顧追討補償涉及的繁瑣工作。
譚建新表示,其實很多爭議也是由人事糾紛發展而成:「有心人(蓄意要解僱員工的僱主)裝無心人(被即時解僱員工),員工平時犯上小錯一定難免,要長期小心翼翼避免遭人開刀,哪有得小心。其實很多事(即時解僱)也是由人事糾紛發展而成,不排除員工有犯錯,但有時部份僱主為啖氣而蓄意整走員工卻是事實,擺明設局給員工踩,而僱員所犯的錯誤,有時被人誇大、放大……」 為防止有人濫用即時解僱條文,中心提出多項建議: 1. 僱員不應輕率簽署警告信,並作出書面回應 爭議發生時僱主必須向法庭就引用即時解僱條文時作出舉証,無良僱主為強化解僱理據,會向僱員發出與事實有偏差的警告信。僱員除可拒絕簽署與事實不符的警告信外,應以書面回應,解釋事情經過,証明已即時及明確表達不認同僱主觀點,提高自身權益保障。 2. 勞工處設僱主「黑名單」,嚴懲無良僱主 僱員到勞工處落案是勞資申索的第一步,建議勞工處設立「黑名單」,對懷疑多次濫用即時解僱但不成功的僱主作出主動調查,並促請政府修改法例,讓勞工處可對濫用者作出刑事檢控,以收阻嚇之用。 3. 設立罰款,防止濫用 中心發現很多僱主均抱僥倖心態,試圖透過即時解僱逃避支付法定補償責任及利用和解方式減低賠償成本,即使法庭裁定僱主敗訴,僱主也只需支付法定補償了事便可。其實蓄意逃避等同違法,應負上法定責任,建議若僱主被裁定蓄意濫用即時解僱,除支付法定補償及法庭利息外,還需向僱員支付附加補償或罰款,相信可有效防止僱主濫用。 4. 縮短追討程序 很多案件由落案至法庭裁定,動輒半年或一年以上,對僱員構成巨大壓力,間接促使僱員選擇與公司和解,建議法庭應縮短排期時間,並對和解作出限制,以保障當事人的權益。 2006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