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工服务中心:修例防止雇主滥用「即时解雇」
工联会劳工服务中心(中心)关注雇主以千奇百怪、牵强荒谬的原因即时解雇员工,有理由相信有人藉此逃避支付解雇补偿的责任,促请政府严惩滥用即时解雇条文的雇主,并设立监察黑名单、主动调查滥用者及要求有关人士向员工发放附加赔偿。中心亦提醒雇员,不应轻率签署警告信。
《雇佣条例》第9条列明,如雇员故意不服从合法而又合理的命令、行为不当、犯有欺诈或不忠实行为、或惯常疏忽职责,雇主可在不给予通知或代通知金情况下,终止合约。若雇主以第9条解雇员工,该员工将无法获得代通知金、该年未放取年假的薪酬、双粮、遣散费及雇主需承担的公积金供款等。
中心执行干事谭建新指出,近年接获雇员被即时解雇的投诉及求助上升,由2004年的32宗增至2005年的60宗,今年首8个月亦录得27宗,其中以行为不当、欺诈不忠实的个案占8成。值得关注的是个案申索金额逐年跳升,今年1至8月即时解雇个案的总申索达665万元,分别较2004年及2005年的208万元及270万元高两倍,今年有3宗个案的申索额均超过100万元。
谭建新亦表示,即时解雇个案的和解比例极高,以今年首8个月为例,27宗个案中有12宗仍处理中,已处理的15宗,当中2宗胜诉、2宗撤销、11宗和解,暂时未录得雇员败诉的纪录。他相信与雇主即时解雇员工的理据牵强、甚至有人为逃避法定补偿责任有关,即使处理案件的法官,亦直斥部份雇主立心不良,以图在不需任何开支下无理解雇员工。他形容部份个案解雇理由千奇百怪、牵强荒谬,并列举近期一些较「离谱」的解雇理由:
Ø 连锁零售店女店长工作时遇上生理需要,急往邻近药房购买女性用品,离开工作岗位数分钟便被巡铺的分区经理碰上,店长被指擅离职守;
Ø 一名负责会计工作的雇员因未在发票上盖上「paid」(支款)印,并令公司损失约10元利息而被辞退;
Ø 有设计师被指以公司电脑登上马会网页,事后公司发出通告禁止员工浏览其他网站,并按通告向这位设计师作出追溯性的追究;
Ø 吸尘机因操作过劳而导致机壳熔解,电梯技工不知情下再按动吸尘机,结果被上司叫停,事后公司管理层以他蓄意破坏公司之吸尘机而将之解雇;
Ø 超市员工放工时取用公司的胶袋带走自己物品,却未察觉薄薄的胶袋竟与数十个胶袋互相黏贴著,结果被指擅用公司胶袋而被辞退;
Ø 未经上司批准,擅自向总公司提出意见;
Ø 不肯加班。
中心发现个案有一个共通点,是被即时解雇的雇员均年资甚长,部份介乎10至超过20年不等,怀疑部份雇主藉以将员工的法定保障「一次清袋」,并利用现时雇员追讨补偿程序冗长及繁复,以求雇员放弃追讨,即使雇员诉诸劳资审裁处,排期审讯对当事人构成工作及精神上的不便及压力,可达到减低赔偿开支的目的,事实上和解比率高企便是反映上述问题的例证。
被即时解雇雇员面对的压力 1. 承受不合理解雇的压力,面对离职后的生活焦虑; 2. 雇员缺乏法律常识、亦无力承担律师费开支;同事为保住职位,不愿意出庭作证举证雇主的错误; 3. 诉诸劳工处、劳资审裁处及各级法院需面对冗长及繁复的申索过程; 4. 雇主看准员工情绪起伏,蓄意趁机压低和解金额; 5. 已投入新工作的员工无法兼顾追讨补偿涉及的繁琐工作。
谭建新表示,其实很多争议也是由人事纠纷发展而成:「有心人(蓄意要解雇员工的雇主)装无心人(被即时解雇员工),员工平时犯上小错一定难免,要长期小心翼翼避免遭人开刀,哪有得小心。其实很多事(即时解雇)也是由人事纠纷发展而成,不排除员工有犯错,但有时部份雇主为啖气而蓄意整走员工却是事实,摆明设局给员工踩,而雇员所犯的错误,有时被人夸大、放大……」 为防止有人滥用即时解雇条文,中心提出多项建议: 1. 雇员不应轻率签署警告信,并作出书面回应 争议发生时雇主必须向法庭就引用即时解雇条文时作出举证,无良雇主为强化解雇理据,会向雇员发出与事实有偏差的警告信。雇员除可拒绝签署与事实不符的警告信外,应以书面回应,解释事情经过,证明已即时及明确表达不认同雇主观点,提高自身权益保障。 2. 劳工处设雇主「黑名单」,严惩无良雇主 雇员到劳工处落案是劳资申索的第一步,建议劳工处设立「黑名单」,对怀疑多次滥用即时解雇但不成功的雇主作出主动调查,并促请政府修改法例,让劳工处可对滥用者作出刑事检控,以收阻吓之用。 3. 设立罚款,防止滥用 中心发现很多雇主均抱侥幸心态,试图透过即时解雇逃避支付法定补偿责任及利用和解方式减低赔偿成本,即使法庭裁定雇主败诉,雇主也只需支付法定补偿了事便可。其实蓄意逃避等同违法,应负上法定责任,建议若雇主被裁定蓄意滥用即时解雇,除支付法定补偿及法庭利息外,还需向雇员支付附加补偿或罚款,相信可有效防止雇主滥用。 4. 缩短追讨程序 很多案件由落案至法庭裁定,动辄半年或一年以上,对雇员构成巨大压力,间接促使雇员选择与公司和解,建议法庭应缩短排期时间,并对和解作出限制,以保障当事人的权益。 2006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