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月13日) 關注僱員追討拖欠強積金供款的法定程序過於冗長,工聯會權益委員會(下稱權委) 近日去信 (按入見全文) 強積金計劃運作檢討委員會(下稱委員會),支持委員會提出將法定追討供款結算期由現時30天縮短至15天的建議。 權委寫給委員會主席夏佳理的信件指出,強積金制度自2000年施行至今,僱員登記率和僱主登記率均提升,分別高達96.8%與97.8%,不過拖欠供款的情況亦很普遍,嚴重影響僱員法定權益。據積金局2004年12月向立法會人力事務委員會提交的進度報告顯示,積金局去年11月接獲806宗投訴,88%指僱主拖欠供款,較同年10月上升3%。 按照現行《強制性公積金計劃(一般)規例》(簡稱《規例》)規定,僱員追討強積金供款耗上較長時間。根據現行條例,僱主需於每月月底(截數日)向受託人支付僱員與僱主供款,若超過供款日(即截數後第10天),受託人可於30天內(稱為結算期)向未繳交供款僱主發信追討。若僱主自發信後7天內不回覆,受託人便會出信告知積金局,由積金局依法向僱主追討或作出檢控。整個過程涉及47天,令僱員需面對冗長的追討供款程序(見附表)。換言之,由僱主拖欠供款、直至積金局採取法律行動,流程至少需時約兩個月或以上。 近年個案顯示,冗長的法定程序將減低僱員日後追討全數供款的可能性,尤其是部分僱主可能在這段期間結束營業、或以破產、清盤形式來逃避法定責任。積金局即使能夠代表僱員在小額錢債審裁處或區域法院取得勝訴,但仍未能為僱員成功取得被拖欠之供款,對僱員不公平。 權委非常關注上述情況,近期得悉委員會建議修例,將現行30日法定結算期,縮短至15日,特去信支持有關建議。權委亦相信近年供款結算電腦化操作,受託人有能力在更短時間內計算出僱主少付或未付供款的數目,以符合建議的規定。權委亦希望有關建議能夠盡快被採納,以便積金局採取即時的追討欠款及執法行動,保障本港僱員的法定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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