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月13日) 关注雇员追讨拖欠强积金供款的法定程序过於冗长,工联会权益委员会(下称权委) 近日去信 (按入见全文) 强积金计划运作检讨委员会(下称委员会),支持委员会提出将法定追讨供款结算期由现时30天缩短至15天的建议。 权委写给委员会主席夏佳理的信件指出,强积金制度自2000年施行至今,雇员登记率和雇主登记率均提升,分别高达96.8%与97.8%,不过拖欠供款的情况亦很普遍,严重影响雇员法定权益。据积金局2004年12月向立法会人力事务委员会提交的进度报告显示,积金局去年11月接获806宗投诉,88%指雇主拖欠供款,较同年10月上升3%。 按照现行《强制性公积金计划(一般)规例》(简称《规例》)规定,雇员追讨强积金供款耗上较长时间。根据现行条例,雇主需於每月月底(截数日)向受托人支付雇员与雇主供款,若超过供款日(即截数后第10天),受托人可於30天内(称为结算期)向未缴交供款雇主发信追讨。若雇主自发信后7天内不回覆,受托人便会出信告知积金局,由积金局依法向雇主追讨或作出检控。整个过程涉及47天,令雇员需面对冗长的追讨供款程序(见附表)。换言之,由雇主拖欠供款、直至积金局采取法律行动,流程至少需时约两个月或以上。 近年个案显示,冗长的法定程序将减低雇员日后追讨全数供款的可能性,尤其是部分雇主可能在这段期间结束营业、或以破产、清盘形式来逃避法定责任。积金局即使能够代表雇员在小额钱债审裁处或区域法院取得胜诉,但仍未能为雇员成功取得被拖欠之供款,对雇员不公平。 权委非常关注上述情况,近期得悉委员会建议修例,将现行30日法定结算期,缩短至15日,特去信支持有关建议。权委亦相信近年供款结算电脑化操作,受托人有能力在更短时间内计算出雇主少付或未付供款的数目,以符合建议的规定。权委亦希望有关建议能够尽快被采纳,以便积金局采取即时的追讨欠款及执法行动,保障本港雇员的法定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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