屢次縱容拖欠工資 酒樓董事被判緩刑
(2005年2月24日)
九龍裁判法院今日裁定先後在同一地點經營三家酒樓的董事陳永輝拖欠118位員工工資罪名成立,被判監禁一個月、緩刑兩年執行,工聯會權益委員會(下稱權委) 建議法院日後審理同類案件時,作出較重的懲罰。
是次裁決為本港法院首次引用《僱傭條例》第64B條裁定有限公司董事需要為 「已被証明的同意或縱容的欠薪行為」負上刑事責任,權委相信裁決為本港打工仔注下強心針,亦証明《僱傭條例》第64B條並非無牙老虎;由於該個案有機會成為裁判官日後在裁定同類案件時作為參考,有助發揮《僱傭條例》的刑事阻嚇作用,進一步保障員工準時出糧的基本權利。
個案會為未來勞工處欠薪個案刑事檢控打開缺口,使日後勞工處可以對有限公司董事提出刑事檢控。不過權委關注是次判罰過輕,被告最終面對兩年緩刑執行,沒有被罰款,阻嚇力度不夠。
權委認為準時出糧乃員工基本保障及權利,一個公義的社會,應該維護每個人的基本權力。權委建議日後法院在處理相類性質的個案時,參考此案之外,亦應考慮作出較重的懲罰,以加強阻嚇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