屡次纵容拖欠工资 酒楼董事被判缓刑
(2005年2月24日)
九龙裁判法院今日裁定先后在同一地点经营三家酒楼的董事陈永辉拖欠118位员工工资罪名成立,被判监禁一个月、缓刑两年执行,工联会权益委员会(下称权委) 建议法院日后审理同类案件时,作出较重的惩罚。
是次裁决为本港法院首次引用《雇佣条例》第64B条裁定有限公司董事需要为 「已被证明的同意或纵容的欠薪行为」负上刑事责任,权委相信裁决为本港打工仔注下强心针,亦证明《雇佣条例》第64B条并非无牙老虎;由於该个案有机会成为裁判官日后在裁定同类案件时作为参考,有助发挥《雇佣条例》的刑事阻吓作用,进一步保障员工准时出粮的基本权利。
个案会为未来劳工处欠薪个案刑事检控打开缺口,使日后劳工处可以对有限公司董事提出刑事检控。不过权委关注是次判罚过轻,被告最终面对两年缓刑执行,没有被罚款,阻吓力度不够。
权委认为准时出粮乃员工基本保障及权利,一个公义的社会,应该维护每个人的基本权力。权委建议日后法院在处理相类性质的个案时,参考此案之外,亦应考虑作出较重的惩罚,以加强阻吓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