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委建議參考外國例子
立法保障非「4‧18」兼職僱員
(2005年6月15日)
工聯會權益委員會(下稱權委)今日向政府提交意見書,就改善本港兼職僱員權益作出一系列建議。權委認為近年本港社會、經濟經歷大轉變,現時《僱傭條例》中的「4‧18」規定,未能有效保障兼職僱員的權益,故為這些缺乏保障的僱員另訂針對性措施,實刻不容緩。
權委初步提出多項建議:
1. 於《僱傭條例》下增設規例,保障非「4‧18」的兼職僱員;
2. 以按比例方式,計算非「4‧18」僱員的應得的福利;
3. 盡快制定最低工資及標準工時,將有助完善上述建議訂定的新規例。
以下是向政府提交的意見書
處長張建宗先生:
工聯會權益委員會 改善本港兼職僱員權益意見書 「4‧18」乃由「4‧36」演變而來,目標為堵塞當時法例漏洞及防止僱主逃避法定責任,將更多僱員納入法例保障之內。過去十多年香港社會、經濟結構經歷大轉變,現行「4‧18」已未能有效地保障兼職僱員,故此研究如何保障非「4‧18」兼職僱員是刻不容緩的。 工聯會權益委員會相信社會的和諧公義有賴一個良好的法治制度,兼職僱員為社會經濟作出貢獻,社會應該對他們一視同仁,為他們定下法例上的保障。工聯會權益委員會(下稱 “權委”)謹就如何保障非「4‧18」的兼職僱員作出下列建議: 1) 於現有的《僱傭條例》下加設保障非「4‧18」的兼職僱員規例 新加坡和美國,早已察覺兼職僱員對社會的貢獻和重要性。以新加坡為例,新加坡對兼職定義為每星期工作30小時以下,並為兼職僱員們另定規例,列明他們可享有跟全職工人相同的權益項目,如休息日工作津貼、有薪產假、年假等等,令他們的權益備受保障。有關的規例於90年代中期設立,當時世界經濟興旺,可見有關當局都承認兼職員工對社會的貢獻,他們亦應與長工僱員一樣,可享受相同的法定權益。 但在香港現行的條例下,非「4‧18」僱員是沒有有薪假期、年假、遣散費、長期服務金等保障。權委希望政府參考外國例子,在「4‧18」下另設規例保障非「4‧18」僱員的福利權益。再加上兼職僱員也為社會貢獻,故此他們跟「4‧18」僱員一樣可享受應有的權益是十分恰當的事。 2) 非「4‧18」僱員的權益保障可按比例計算 以新加坡為例,兼職僱員的福利是根據兼職員工工時、標準工時及全職員工應得的福利去計算,既切實保障兼職員工的權益,也不會影響全職工人享有的保障。而在美國更明文規定,每工作一定工時便可按比例享有若干福利,為兼職員工提供公平的保障。 3) 盡快制定標準工時有利非「4‧18」兼職員工規例運行順暢 新加坡和美國的例子可見,制定標準工時有助制定按比例計算兼職僱員福利時的公式。政府在訂立規例保障本港兼職僱員法定權益時,可參考國際勞工組織建議的標準工時,以求令保障兼職僱員的法例更盡善盡美。權委相信上述建議若有標準工時配合,會發揮得淋漓盡致。故此,政府應盡快就「最低工資、標準工時」立法,以便配合未來保障兼職僱員規例的運行,更全面地去維護本港僱員權益。
香港工會聯合會權益委員會啟 2005年6 月15日 副本抄送: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人力事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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