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委建议参考外国例子
立法保障非「4・18」兼职雇员
(2005年6月15日)
工联会权益委员会(下称权委)今日向政府提交意见书,就改善本港兼职雇员权益作出一系列建议。权委认为近年本港社会、经济经历大转变,现时《雇佣条例》中的「4・18」规定,未能有效保障兼职雇员的权益,故为这些缺乏保障的雇员另订针对性措施,实刻不容缓。
权委初步提出多项建议:
1. 於《雇佣条例》下增设规例,保障非「4・18」的兼职雇员;
2. 以按比例方式,计算非「4・18」雇员的应得的福利;
3. 尽快制定最低工资及标准工时,将有助完善上述建议订定的新规例。
以下是向政府提交的意见书
处长张建宗先生:
工联会权益委员会 改善本港兼职雇员权益意见书 「4・18」乃由「4・36」演变而来,目标为堵塞当时法例漏洞及防止雇主逃避法定责任,将更多雇员纳入法例保障之内。过去十多年香港社会、经济结构经历大转变,现行「4・18」已未能有效地保障兼职雇员,故此研究如何保障非「4・18」兼职雇员是刻不容缓的。 工联会权益委员会相信社会的和谐公义有赖一个良好的法治制度,兼职雇员为社会经济作出贡献,社会应该对他们一视同仁,为他们定下法例上的保障。工联会权益委员会(下称 “权委”)谨就如何保障非「4・18」的兼职雇员作出下列建议: 1) 於现有的《雇佣条例》下加设保障非「4・18」的兼职雇员规例 新加坡和美国,早已察觉兼职雇员对社会的贡献和重要性。以新加坡为例,新加坡对兼职定义为每星期工作30小时以下,并为兼职雇员们另定规例,列明他们可享有跟全职工人相同的权益项目,如休息日工作津贴、有薪产假、年假等等,令他们的权益备受保障。有关的规例於90年代中期设立,当时世界经济兴旺,可见有关当局都承认兼职员工对社会的贡献,他们亦应与长工雇员一样,可享受相同的法定权益。 但在香港现行的条例下,非「4・18」雇员是没有有薪假期、年假、遣散费、长期服务金等保障。权委希望政府参考外国例子,在「4・18」下另设规例保障非「4・18」雇员的福利权益。再加上兼职雇员也为社会贡献,故此他们跟「4・18」雇员一样可享受应有的权益是十分恰当的事。 2) 非「4・18」雇员的权益保障可按比例计算 以新加坡为例,兼职雇员的福利是根据兼职员工工时、标准工时及全职员工应得的福利去计算,既切实保障兼职员工的权益,也不会影响全职工人享有的保障。而在美国更明文规定,每工作一定工时便可按比例享有若干福利,为兼职员工提供公平的保障。 3) 尽快制定标准工时有利非「4・18」兼职员工规例运行顺畅 新加坡和美国的例子可见,制定标准工时有助制定按比例计算兼职雇员福利时的公式。政府在订立规例保障本港兼职雇员法定权益时,可参考国际劳工组织建议的标准工时,以求令保障兼职雇员的法例更尽善尽美。权委相信上述建议若有标准工时配合,会发挥得淋漓尽致。故此,政府应尽快就「最低工资、标准工时」立法,以便配合未来保障兼职雇员规例的运行,更全面地去维护本港雇员权益。
香港工会联合会权益委员会启 2005年6 月15日 副本抄送: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人力事务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