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聯權委、議員、屬會聯合建議
打擊濫用破欠基金措施
(2005年7月19日)
工聯會權益委員會(權委)、工聯屬會飲食業職工總會及香港建造業總工會今午聯同立法會議員王國興,約見經濟發展及勞工局常任秘書長張建宗,就破欠基金遭濫用提出建議,包括加強執法、增加欠薪罰則及引入保證金制度。
破欠基金近年經常被濫用,加上多宗結業事件,惹起社會關注有人視破欠基金如提款機,逃避應負責任,其中飲食業和建造業濫用破欠基金的情況較猖獗。破欠基金委員會日前同意加重欠薪罰則,由現時最高判罰20萬元及入獄1年提高至罰款35萬元及入獄3年。不過權委及屬會仍然認為,應採取進一步措施打擊有關活動。
王國興與權委副主任葉偉明均指出,現時負責調查涉嫌欺詐破欠的跨部門專責小組,只處理65宗個案,執法力度遠不及每季約三千宗的破欠申請個案,認為政府應加大打擊力度,並提出多項建議:
1. 政府應按「人頭」計算欠薪罰則,即每拖欠一名員工薪金便須支付定額罰款,以提高僱主蓄意拖欠僱員薪金的代價;
2. 按行業申請破欠基金的個案及金額比率來釐定額外的商業徵費;
3. 對包括飲食及建造等高危破產欠薪行業設立保證金制度;
4. 除遣散費外,保證金應包括所有法定賠償。
另一位權委副主任馮堅礎則補充,建議政府可參考建造業界的情況,在飲食界內推行抵押金制度。
張建宗同意加強執法,亦不排除增聘退休警長,偵查欠薪僱主,同時會積極研究以《僱傭條例》64B起訴不法僱主。有關條例規定,凡法團違反支付工資的規定,且經證明該罪行是在該法團的董事、經理、秘書或同類的人員的同意或縱容下犯有的,或可歸因該法團的董事、經理、秘書或同類的人員的本身的疏忽,則該董事、經理、秘書或同類的人員即犯了相同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20萬元及監禁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