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會長鄭耀棠,理事長黃國健,副理事長林淑儀和梁富華及高級研究主任黃國,於2004年2月23日前往政務司司長辦公室,向政制發展專責小組成員曾蔭權、梁愛詩、林瑞麟表達了本會對特區政府政制小組關於《基本法》政制發展提出的十二個問題的意見:
1.有關文件中提及《基本法》第一條說香港是中國不可分離的部分,充分體現「一國」。
工聯會認為,《基本法》第一條就開宗明義講明香港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割的一部份,說明一國與兩制,一國是前提、基礎,沒有一國就沒有兩制,所以我們有責任維護國家統一、主權、領土完整。香港特區直轄中央人民政府。
2.有關文件中提及《基本法》第十二條「香港特區直轄中央人民政府」的原則。
工聯會認為,這明確了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一個地方性政權,實行有別於內地的制度,享有高度自治權。主要體現在第四十三條和四十八條,明確規定特首向中央人民政府負責和香港特別行政區負責,並要報請中央政府任命特區主要官員。而《基本法》附件一有關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的修訂要得到人大常委會的批准,附件二有關立法會的產生辦法的修訂則要向人大常委會備案,這些都充份表明中央對特區政府的憲制性權力。因此,在香港重要的政制發展的問題上,由於涉及中央和特區的關係與中央主權的行使,已經不是純粹香港的內部事務,必須聽取中央意見。
3.有關文件中提及《基本法》第四十三及四十五條「行政長官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既對中央人民政府負責,又對香港特區負責」的原則。
工聯會認為,由於行政長官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既對中央人民政府負責,又對香港特區負責,因此,在政制發展的問題上,特首要充份聽取中央政府並諮詢香港市民的意見,尋求共識。
4.有關文件中提及《基本法》第四十五及六十八條,說明要「根據特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中的「實際情況」如何理解。
工聯會認為,「實際情況」應考慮港人的國家觀念、市民的公民意識、政治團體的參政水平和能力、參政議政人才的具備,以及政制的發展是否有社會共識,有利於增強社會凝聚力與政制的認受性和穩定,特區的長治久安,繁榮穩定。
5.有關文件中提及《基本法》第四十五及六十八條,說明要「根據特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中的「循序漸進」如何理解。
工聯會認為,這裏有兩個重要原則,一是「序」,二是「進」,必須有秩序、有步驟,有利於社會的穩定發展,同時在政制的發展速度上要根據香港實際情況,遵循「漸進」的原則,而不是「急進」。
6.姬鵬飛主任於1990年發言中提及香港的政治體制必須「兼顧社會各階層利益」。
工聯會支持香港政治體制必須兼顧社會各階層的利益,而功能組別選舉正是這個原則的體現。我們認為香港政制的發展,必須聽取社會各階層的意見,特別要確保弱勢社群和基層勞工的政治參與。
7.姬鵬飛主任於1990年發言中提及香港的政治體制必須「有利於資本主義經濟的發展」。
這是一國兩制的體現。
8.附件一、二立法形式:修改附件/或透過本地立法。
工聯會認為,需要修改附件並透過本地立法實施。
9.修改《基本法》附件要不要援引《基本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的規定。
工聯會認為,如果要在07/08年實行兩個普選,這與《基本法》第四十五條及第六十八條中的「循序漸進」原則不相符,因此需要援引《基本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的規定對上述條文先進行修訂。如果是根據香港實際情況,循序漸進,最終達致普選,則只須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行政長官同意,並報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或備案,不須援引《基本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的規定。
10.修改產生辦法的啟動。
工聯會認為,對附件一、二的修訂應由特區政府提出。
11.如無共識,第四屆立法會是否用第三屆辦法。
工聯會認為,香港的政制發展應根據《基本法》第六十八條「循序漸進」的原則,促進香港政制穩步發展,最終實現全面普選。但是,如無共識,第四屆立法會可沿用第三屆辦法,並不存在法律真空問題。
12.附件一中「二零零七年以後」的理解(包括2007/不包括2007年)。
這個涉及法律解釋問題,應該由有關方面作出明確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