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会会长郑耀棠,理事长黄国健,副理事长林淑仪和梁富华及高级研究主任黄国,於2004年2月23日前往政务司司长办公室,向政制发展专责小组成员曾荫权、梁爱诗、林瑞麟表达了本会对特区政府政制小组关於《基本法》政制发展提出的十二个问题的意见:
1.有关文件中提及《基本法》第一条说香港是中国不可分离的部分,充分体现「一国」。
工联会认为,《基本法》第一条就开宗明义讲明香港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割的一部份,说明一国与两制,一国是前提、基础,没有一国就没有两制,所以我们有责任维护国家统一、主权、领土完整。香港特区直辖中央人民政府。
2.有关文件中提及《基本法》第十二条「香港特区直辖中央人民政府」的原则。
工联会认为,这明确了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一个地方性政权,实行有别於内地的制度,享有高度自治权。主要体现在第四十三条和四十八条,明确规定特首向中央人民政府负责和香港特别行政区负责,并要报请中央政府任命特区主要官员。而《基本法》附件一有关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的修订要得到人大常委会的批准,附件二有关立法会的产生办法的修订则要向人大常委会备案,这些都充份表明中央对特区政府的宪制性权力。因此,在香港重要的政制发展的问题上,由於涉及中央和特区的关係与中央主权的行使,已经不是纯粹香港的内部事务,必须听取中央意见。
3.有关文件中提及《基本法》第四十三及四十五条「行政长官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既对中央人民政府负责,又对香港特区负责」的原则。
工联会认为,由於行政长官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既对中央人民政府负责,又对香港特区负责,因此,在政制发展的问题上,特首要充份听取中央政府并谘询香港市民的意见,寻求共识。
4.有关文件中提及《基本法》第四十五及六十八条,说明要「根据特区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中的「实际情况」如何理解。
工联会认为,「实际情况」应考虑港人的国家观念、市民的公民意识、政治团体的参政水平和能力、参政议政人才的具备,以及政制的发展是否有社会共识,有利於增强社会凝聚力与政制的认受性和稳定,特区的长治久安,繁荣稳定。
5.有关文件中提及《基本法》第四十五及六十八条,说明要「根据特区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中的「循序渐进」如何理解。
工联会认为,这裏有两个重要原则,一是「序」,二是「进」,必须有秩序、有步骤,有利於社会的稳定发展,同时在政制的发展速度上要根据香港实际情况,遵循「渐进」的原则,而不是「急进」。
6.姬鹏飞主任於1990年发言中提及香港的政治体制必须「兼顾社会各阶层利益」。
工联会支持香港政治体制必须兼顾社会各阶层的利益,而功能组别选举正是这个原则的体现。我们认为香港政制的发展,必须听取社会各阶层的意见,特别要确保弱势社群和基层劳工的政治参与。
7.姬鹏飞主任於1990年发言中提及香港的政治体制必须「有利於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
这是一国两制的体现。
8.附件一、二立法形式:修改附件/或透过本地立法。
工联会认为,需要修改附件并透过本地立法实施。
9.修改《基本法》附件要不要援引《基本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
工联会认为,如果要在07/08年实行两个普选,这与《基本法》第四十五条及第六十八条中的「循序渐进」原则不相符,因此需要援引《基本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对上述条文先进行修订。如果是根据香港实际情况,循序渐进,最终达致普选,则只须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行政长官同意,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或备案,不须援引《基本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
10.修改产生办法的启动。
工联会认为,对附件一、二的修订应由特区政府提出。
11.如无共识,第四届立法会是否用第三届办法。
工联会认为,香港的政制发展应根据《基本法》第六十八条「循序渐进」的原则,促进香港政制稳步发展,最终实现全面普选。但是,如无共识,第四届立法会可沿用第三届办法,并不存在法律真空问题。
12.附件一中「二零零七年以後」的理解(包括2007/不包括2007年)。
这个涉及法律解释问题,应该由有关方面作出明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