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聯會職業安全健康委員會與香港建造業總工會分別派出代表蔡鎮華主任和杜華秘書,於今日上午在立法會《2002年職業性失聰(補償)(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討論該條例的會議上提出意見,全文如下:
對《2002年職業性失聰(補償)(修訂)條例草案》建議的改善措施:
一.將最低補償款額由248,000元調高至341,000元,並將最高補償款額由144萬增加至201萬6仟元。
二.調高永久喪失工作能力的百分比並將百分比的上限維持在60%的水平。
三.付還購買、維修和更換聽力輔助器具的開支。
四.加入四類新的指定高噪音工作:(a)在屠房電殛豬隻範圍附近工作的僱員;(b)完全或主要從事戥腳的麻 雀館僱員;(c)在的士高舞池附近工作的水吧工人和侍應生;及(d)的士高唱片騎師。
五.授權管理局進行或資助復康計劃。
六.在釐定申索人入息時剔除無薪假期。
我們認為:上述為受僱從事指定高噪音工作而罹患噪音所致失聰的僱員提供補償的建議是合情合理的,我們支持這些改善措施。根據接觸工友了解到的實際情況,我們提出如下修訂意見:
1).除加入四類新的指定高噪音工作外,要求增加遊戲機舖中的收銀員及護衛員這兩類,他們同樣在高噪音環境下工作,聽覺同樣會受到較大程度的影響。
2).法例規定申請人的條件是:「(a)申請人須受僱在香港從事指定的高噪音行業(工種)工作合共最少10年(對受僱於4類特別高噪音工作人士而言,則為最少5年);及(b)在1989年7月1日或以後,曾經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於指定的高噪音工作一段時間;或在申請前12個月內仍有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於指定的高噪音工作一段時間。」事實上,相當一部份工友從事高噪音工作10至20年,或(8ecd)20年以上,但由於各種原因,在申請前12個月內被解僱或轉工等等,更主要是有些判頭(僱主)日日不同,故無法取得工作連續12個月的證明,因此不能申請失聰補償,建造業總工會收到不少工友類似的投訴。
我們認為,建造業的僱傭制度有別於其他行業,因無法取得申請前連續12個月的工作證明而不獲失聰補償的規定是不公平及不合理的,可能有人會質疑為甚麼不在長期從事高噪音工作期間內申請,這應該由有關部門檢討宣傳推廣工作是否足夠的問題,不能將責任都推到僱員身上,因為不少工友是失聰後不能工作或轉行一段時間才聽說可以申請補償。
我們建議:凡從事高噪音工作符合有關失聰條例方面的規定,有過往僱主(公司)證明,不一定硬性規定申請前12個月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於指定的高噪音工作的證明,均應接納申請。
3).關於復康計劃方面。我們非常贊成為失聰工友提供復康服務,其實,工聯會非常重視各業工友的聽力保護,如早於80年代就跟中文大學社區醫學系及勞工處,合辦「聽覺保健計劃」,90年代中工聯會工人醫療所與職業安全健康局和香港聽力師協會合辦「香港僱員聽力水平調查」,而工聯會工人醫療所設有聽力測試中心,一直以來為工友檢查測試,致力推動政府設立「職業性失聰補償條例」。所以,我們認為進行或資助復康計劃體現了政府對工友的關心,是十分值得支持的做法。
希望今後勞、資、政府加強合作,增大宣傳推廣職安健的力度,進一步幫助患者克服失聰對他們在工作及生活上造成的障礙,不斷提升各業工友的職業安全健康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