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联会职业安全健康委员会与香港建造业总工会分别派出代表蔡镇华主任和杜华秘书,於今日上午在立法会《2002年职业性失聪(补偿)(修订)条例草案委员会讨论该条例的会议上提出意见,全文如下:
对《2002年职业性失聪(补偿)(修订)条例草案》建议的改善措施:
一.将最低补偿款额由248,000元调高至341,000元,并将最高补偿款额由144万增加至201万6仟元。
二.调高永久丧失工作能力的百分比并将百分比的上限维持在60%的水平。
三.付还购买、维修和更换听力辅助器具的开支。
四.加入四类新的指定高噪音工作:(a)在屠房电殛猪隻範围附近工作的僱员;(b)完全或主要从事戥脚的麻 雀馆僱员;(c)在的士高舞池附近工作的水吧工人和侍应生;及(d)的士高唱片骑师。
五.授权管理局进行或资助復康计劃。
六.在釐定申索人入息时剔除无薪假期。
我们认为:上述为受僱从事指定高噪音工作而罹患噪音所致失聪的僱员提供补偿的建议是合情合理的,我们支持这些改善措施。根据接触工友了解到的实际情况,我们提出如下修订意见:
1).除加入四类新的指定高噪音工作外,要求增加遊戏机舖中的收银员及护卫员这两类,他们同样在高噪音环境下工作,听觉同样会受到较大程度的影响。
2).法例规定申请人的条件是:「(a)申请人须受僱在香港从事指定的高噪音行业(工种)工作合共最少10年(对受僱於4类特别高噪音工作人士而言,则为最少5年);及(b)在1989年7月1日或以後,曾经按连续性合约受僱於指定的高噪音工作一段时间;或在申请前12个月内仍有按连续性合约受僱於指定的高噪音工作一段时间。」事实上,相当一部份工友从事高噪音工作10至20年,或(8ecd)20年以上,但由於各种原因,在申请前12个月内被解僱或转工等等,更主要是有些判头(僱主)日日不同,故无法取得工作连续12个月的证明,因此不能申请失聪补偿,建造业总工会收到不少工友类似的投诉。
我们认为,建造业的僱佣制度有别於其他行业,因无法取得申请前连续12个月的工作证明而不获失聪补偿的规定是不公平及不合理的,可能有人会质疑为甚麼不在长期从事高噪音工作期间内申请,这应该由有关部门检讨宣传推广工作是否足够的问题,不能将责任都推到僱员身上,因为不少工友是失聪後不能工作或转行一段时间才听说可以申请补偿。
我们建议:凡从事高噪音工作符合有关失聪条例方面的规定,有过往僱主(公司)证明,不一定硬性规定申请前12个月按连续性合约受僱於指定的高噪音工作的证明,均应接纳申请。
3).关於復康计劃方面。我们非常贊成为失聪工友提供復康服务,其实,工联会非常重视各业工友的听力保护,如早於80年代就跟中文大学社区医学系及劳工处,合办「听觉保健计劃」,90年代中工联会工人医疗所与职业安全健康局和香港听力师协会合办「香港僱员听力水平调查」,而工联会工人医疗所设有听力测试中心,一直以来为工友检查测试,致力推动政府设立「职业性失聪补偿条例」。所以,我们认为进行或资助復康计劃体现了政府对工友的关心,是十分值得支持的做法。
希望今後劳、资、政府加强合作,增大宣传推广职安健的力度,进一步帮助患者克服失聪对他们在工作及生活上造成的障碍,不断提升各业工友的职业安全健康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