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業總工會屬會護衛工會及清潔工會與工聯會立法會議員陸頌雄,勞顧會勞方代表鄧家彪召開記者會(12月4日),要求當局盡快檢討外判政策,因為自九十年代起,政府服務合約外判常態化,主要集中是非技術工種,包括保安、清潔、以及物業管理等方面,但是,外判制對勞動階層造成嚴重剝削,除了政府招標計分傾向以「價低者得」,令工人的工資及工時難以得到合理的保障外,加上標準僱傭合約條文末完善、扣分制、服務人手數目要求等機制,未能對僱主起有效監察作用,令工人權益雪上加霜,被進一步剝削。
約三成轉換房署外判合約時護衞員工遭減薪
據政府回覆資料顯示,房屋署在服務合約轉換時,發現不少外判員工在過去3年轉換合約時,被新承辦商「減薪」,當中個別最多減幅,竟達8.96%!
而房屋署外判保安工種,更加是減薪的「重災區」;當中在服務外判合約所涉及共189個屋邨屋苑等樓宇,有54個,即是28.6%,其保安崗位是被新承辦商「減薪」,情況令人不滿!
房署新合約員工遭減薪概況
服務範疇 |
過去3年轉換合約的屋邨/屋苑的數目 |
涉及減薪的屋邨屋苑的數目 |
涉及減薪的屋邨屋苑的數目佔整體轉換合約的屋邨/屋苑的百份比 |
潔淨服務 |
158 |
11 |
7% |
保安服務 |
189 |
54 |
28.6% |
工人權益並無實際改善
雖然政府在2016年中旬宣佈在招標計分上,將工資及工時因素由「鼓勵考慮」,改為「必須考慮」因素,但實際上對工人權益改善是並無寸進。
實際上,綜觀政府提供資料,工時及工資因素對於實際改善工人的薪酬待遇並沒有起太大作用。
四大主要採購部門所聘用的潔淨及保安服務承辦商,以最低工資聘用的非技術員工的數目,竟然有顯著上升的情況(參考表一);而以每日工時高於行業平均數(保安:10小時,清潔:9小時)聘用的非技術工人數目,則沒有顯著改善。(參考表二)
表一 新合約有更多員工只領最低工資
潔淨服務
|
薪酬高於最低工資的外判員工數目 |
只領取最低工資的外判員工數目 |
只領取最低工資的外判員工數目佔整體員工數目的百份比 |
2016年 |
20635 |
5324 |
25.8% |
2017年 |
20951 |
11468 |
54.74% |
保安服務
|
薪酬高於最低工資的外判員工數目 |
只領取最低工資的外判員工數目 |
只領取最低工資的外判員工數目佔整體員工數目的百份比 |
2016年 |
13029 |
661 |
5.07% |
2017年 |
13262 |
2994 |
22.58% |
註:2016年最低工資為$32.5,2017年則為$34.5
表二 新合約有更多員工的每日工時高於行業平均每日工時
潔淨服務
|
四個主要採購部門的員工數目 |
每日工時高於行業平均數的員工數目 |
每日工時高於行業平均數的員工數目佔整體員工數目的百份比 |
2016年 |
20670 |
15203 |
73.6% |
2017年 |
20895 |
15422 |
73.8% |
保安服務
|
四個主要採購部門的員工數目 |
每日工時高於行業平均數的員工數目 |
每日工時高於行業平均數的員工數目佔整體員工數目的百份比 |
2016年 |
13029 |
3389 |
26% |
2017年 |
13260 |
3362 |
25.4% |
政策倡議
就此,香港護衛及物業管理從業員總會主席鍾汶斌、香港環保物流及清潔從業員協會理事長林有貴、工聯會立法會議員陸頌雄及勞顧會勞方代表鄧家彪要求政府必須盡快檢討並改善外判制,並提出政策倡議,以保障工人有合理薪酬福利待遇,改善建議如下:
外判制改善建議一覧表
範疇 |
改善建議 |
評審計分 |
建議政府當局必須檢討現時評審機制,譬如參考新加坡政府的採購政策,調高「技術」分數佔比至七三比(即技術佔七成,價格佔三成),尤其與僱員相關權益因素,以加強保障工人權益。 |
工資 |
要求制定工資時遵從不低於最新行業工資中位數,以保障工人薪酬水平貼近市場水平 |
工時 |
要求盡快訂立標準工時,超時要1.5倍補水。 |
扣分制 |
建議政府當局考慮是否擴大扣分失責通知書的適用範圍至「勞資糾紛」及涉違反職安健個案,以加強阻嚇性。 |
禁止投標機制 |
建議政府當局盡快檢討禁止投標機制的成效。 |
標準僱傭合約相關事宜
|
雙合約問題 規定承辦商不可在標準僱傭合約以外,與僱員另簽合約;
遣散費 合約內訂明承辦商預留有關遣散費的資金撥備等; 規定承辦商外判合約結束時,即等於自動結束僱傭關係(除非與員工另簽新約),並需支付員工遣散費,以避免勞資糾紛;
薪酬福利待遇 在轉換合約時,規定薪酬福利部份不低於上一份合約的安排; 訂明承辦商的外判服務只包括管理層面,而員工薪酬福利部份,可由承辦商向政府申領有關款項,以保障工人權益。 |
服務人手數目及時數 |
建議政府在標書列明,承辦商在提供不同外判服務範圍時,所需服務人手數目的最低標準的規定。 外判合約需訂明每個項目之最少工作人數及時數,減少外判商以減少人手去剝削員工及不合理地增加利潤。 |
減少外判,增聘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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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政府當局縮窄服務外判的範疇和規模,並改以公務員合約條款逐步聘用僱員擔任有長期服務需求的工作崗位。 |
最終責任 |
建議政府當局參考建造業界做法,修訂法例,訂明政府及公營機構須承擔保障外判服務承辦商僱員的權益的最終責任,以加強對外判員工的保障。 |
假期補償制度 |
要求政府設立假期補償制度,尤其年資長的員工轉換合約時失去所累積大假及頭三個月沒有法定勞工假期,政府要責任為該批員工作出補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