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屆
海峽兩岸及香港、澳門地區職安健學術研討會 講辭
2013年11月12-13日
《與時並進:檢討現行職業安全健康政策的必要性》
香港工會聯合會會長 林淑儀女士
各位專家、各位嘉賓:
很榮幸有機會出席今次《第二十一屆海峽兩岸及香港、澳門地區職安健學術研討會》,我相信通過一連兩日的會議,大家必定能夠得到啟發,吸收來自不同地區的專家為大家分享經驗、成果,從而進一步提高兩岸四地的職業安全健康水平。我今日以兩個不同身份來到這裡,首先,我代表全港三十八萬會員的工聯會;另外,我亦代表在今年5月新成立的工聯職安健協會,為大家分享工聯會對現時香港職業安全健康發展的看法。今日發言的題目是《與時並進:檢討現行職業安全健康政策的必要性》。請各位專家、嘉賓,多多指教。
香港現時的《僱員補償條例》已經實施了六十多年,不論是港英政府,還是特區政府,由此至終都有自己的既定立場,只是扮演「監察者」角色。政府及相關執法部門,如勞工處,只在大的「框架」內制定法例,對「框架」內的細節,政府不太願意參與。僱員的福利、保障,只透過僱員與僱主之間的協商來達成。
香港的職業安全健康情況,對比三十年前,雖然有很大進步,勞工及職業安全健康法例有明顯的改善。但是,我們認為現時的相關政策,仍然有很大改善空間,與今日我所講題目一樣,與時並進,檢討現時職業安全健康政策,扭轉倚賴業界對職業安全健康「自我監管」的政策。除了勞工處加強日常監管、巡查工地,及對違反勞工法例的僱主作出檢控之外,我們認為,特區政府亦要為香港職業安全健康發展,扮演一個「政策推動者」,審視現行《僱員補償條例》及相關政策的漏洞,並進行改革。
我們倡議爭取設立「中央職業保險補償基金」制度,保障現時仍未受到《僱員補償條例》受保障範圍的僱員;另外,亦需要將「職業復康」元素,加入職業安全健康政策之範圍內。
(一)爭取設立「中央職業保險補償基金」制度
2013年國際工傷紀念日 促設「中央職業保險補償基金」 |
我們每年都在特定日子對因工受傷或不幸喪生的工人,表示深切慰問;對他們為社會所作出的貢獻,表示肯定、尊重及感謝。香港的經濟發展成績雖然值得驕傲,但在大都市繁華的背後,卻給予工友不少傷痛及不公平對待。
由1992年開始,我們已經開始倡議設立「僱員中央補償基金」,到現在提倡的「中央職業保險補償基金」制度。在這個制度下,必須由政府牽頭,設立「中央職業保險補償局」為法定組織,保障現時未受到《僱員補償條例》受保範圍的僱員,及為高危行業僱員提供購買勞工保險。
誰是未受到《僱員補償條例》受保範圍的僱員?事實上,我們認為,以下兩種類型的僱員,是需要透過「中央職業保險補償基金」制度,為他們提供職業安全保障。
- 第一類型:「自僱人士」及「假自僱人士」
根據統計處最新資料顯示,香港現時有超過二十萬人以「自僱」身份工作,他們的工傷權益不獲現行《僱員補償條例》的保障,一旦遇上工傷意外,經濟便即時陷於拮据。與此同時,有些無良僱主,為了推卸僱主應為僱員購買勞工保險的法律責任,不惜鑽空法律漏洞,以「威迫」、「利誘」的方法,向僱員簽訂不同形式的勞工合約,將由「受僱」變成「自僱」,這是社會經常出現的「假自僱」身份,這些「假自僱人士」享受不到應有的勞工權益及保障。
- 第二類型:「散工」
「散工」,亦是在社會經常出現的工種,他們往往因僱主「有意」或「無意」沒有依照勞工法例為他們購買勞工保險而失去保障。萬一工友遇到工傷事故時,一來需要面對龐大的醫療開支,頓感徬徨;另外,工友受傷後,即時處於「手停口停」的困境,他們為保飯碗,都是「啞巴食黃蓮,有苦自己知」。面對以上的「兩難」情況,即使有受傷工友毅然挺身而出追究違例僱主,也需要經過冗長的法律程序,才可追討賠償。萬一僱主無力為僱員作出賠償,受傷工友須向僱主提出清盤破產的申請。待至申請成功,才有望可從政府的《補償援助基金》獲得部份賠償。在這段漫長的等候時間,亦令到很多傷病工友的生活無以為繼。近年,有關僱主因「一時疏忽」或「故意」違例不為僱員購買勞工保險,而導致僱員喪失他們應有的勞工權益的新聞報導,亦屢見不鮮。
有見及此,我們強烈要求政府,設立「中央職業保險補償局」,推行「中央職業保險補償基金」制度。我們倡議的「中央職業保險補償局」,肩負了有三項獨有的功能:
- 第一項功能:提供職業工傷補償
在我們的構思下,「中央職業保險補償局」主要是為上述類型僱員承擔提供職業工傷補償的功能,並為各行業、各類型不同身份的僱員,包括「受僱」、「自僱」、「散工」及「假自僱」,提供康復治療。同時,我們建議,「中央職業保險補償局」為現時在《僱員補償條例》中仍未納入「工傷及職業病類別」的職業病,例如,筋肌勞損、中暑、因工作所造成的精神創傷,提供合理的賠償及康復治療。同時,本制度亦為因在工作期間突發性猝死的僱員,支付恩恤金賠償。
- 第二項功能:為從事高危行業的工友購買勞工保險
我們認為,「中央職業保險補償局」亦須要承擔為高危行業僱員購買勞工保險的功能。針對現時有從事高危行業人士,例如建造業、醫護人員,難於購買勞工保險,或需要付出高昂保險費用的情況,提供「中央勞工保險」服務,將現行分散式的工傷管理工作集中化,以減省勞工保險的行政費用,將節省得來的費用,可投放在復康服務及職業安全健康推廣。
- 第三項功能:加強對醫療中介公司、公證行的監察
另外,我們認為「中央職業保險補償局」的設立,可以協助勞工處監察現時醫療中介公司、公證行「無王管」的情況。我們近日收到多間屬會的投訴,現時有些私人公司委託醫療中介公司、公證行,協助公司處理工友工傷個案。然而,這些醫療中介公司、公證行運用的手法良莠不齊,經常利用「威迫利誘」手法,要求工友簽下不同種類的授權書,「委託」由醫療中介公司、公證行,全權負責工友的醫療事情。嚴重是的,這些醫療中介公司、公證行要求醫生終止工友的工傷假期,提早判傷,剝削工友應該得到的權益。為了保障工友的權益,我們促請政府盡快設立「中央職業保險補償局」,實踐工傷個案管理及監管制度。
(二)在職業安全健康政策上加入「職業復康」及「復康後再就業」元素
除了盡快訂立「中央職業保險補償基金」制度外,我們亦希望特區政府從長遠職業安全健康發展方向出發,在職業安全健康政策上加入「職業復康」及「復康後再就業」元素。事實上,西方社會已在90年代有「職業復康」的概念,主要是以「工作」為中心點,來幫助受傷工友恢復工作能力。由最初的傷病期至引入職業復康的治療,到最終拓展其職能的訓練,讓受傷工友有能力重返工作崗位。進入了二十一世紀,環繞香港的周邊國家、地區,已在相關職業安全健康政策、法例條文上,紛紛加入「職業復康」及「復康後再就業」元素。譬如,國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已在2004年實施了《工傷保險條例》、中華台北的「勞工保險局」已在2002年通過《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加入了「復康後再就業」條文,主要是順應潮流,政府除承擔補償受傷工友的功能外,亦要為受傷工友提供「復康後再就業」。
整個復康過程的成效非常受開始復康工作的時間影響,越遲開始後復康治療,受傷工友就越慢恢復功能,亦相對地需要更多的時間來適應。因此,我們建議政府將「工傷復康」元素納入該《僱員補償條例》內,目的是改善現時過於集中以補償為主的工傷及職業病機制;同時,我們希望亦由政府主導,提供全面而均衡的工傷復康服務,服務包括:工傷個案管理、復康進度評估、工作能力強化訓練、復工後支援服務等。從而讓受傷僱員及早重投社會工作。
(三)各大、小企業履行「社會責任」
工聯會亦透過今次這個場合,呼籲各大、小企業顧及員工的精神健康狀況,不要以「利潤」為首要目標,漠視員工的精神健康,這樣對員工做成沉重的工作壓力,公司為員工訂立無理的營業額,迫使員工就範,令到員工流失,須要付出額外資源,重新培訓新人,增加營運成本。我們希望各大、小企業需要履行「社會責任」,要以人本效益為依據,改變目前公司傳統成本效益觀念,要視員工為公司最大的資產,多加關心員工的精神健康狀況,給予正面的鼓勵,事事照顧員工的需要,增加員工對公司的歸屬感,這樣就可以提高員工對公司的正面效能。同時,公司除可以贏取員工的信任之外,亦可以吸引更多有才華的人士加入公司,大大提升生產力,從而幫助公司賺取更大利潤。
推廣改善職業安全健康,應是政府、僱主、僱員的共同責任,有效減少工業意外發生,減低職業病風險,得益的是全社會。所以,工聯會希望各大、小企業能夠投放更多資源在職業安全範疇,可以保障員工在工作間的安全,減低員工受傷的風險。若果老闆明知公司出現了職業安全風險,但仍坐視不理,不單導致員工受傷,同時亦將員工受傷後所造成的負擔,轉嫁予社會上,包括職業復康、情緒支援服務,最終結果都是由納稅人,甚至由我們下一代來承擔這個包袱。
結語
俗語云:「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縱然政策、法例怎樣妥善完備,但未能與時並進,總會給予不法僱主的機會,利用法律的漏洞來剝削僱員的權益。事實上,我們不少屬會,包括香港建造業總工會、汽車交通運輸業總工會、飲食業職工總會、香港文職及專業人員總會等,在過去不同場合,經常就立法及具體的職業安全健康的情況提出不少意見,喚起了社會各界對現時職業安全健康及衛生問題的關注。同時,亦透過我們工聯會立法會議員在議會上的監察,向政府及相關部門反映工會的意見,盡力爭取修訂對僱員有保障的職業安全及衛生法例。
最後,我謹代表工聯會敬祝本次會議得以順利進行,敬祝各位專家、各位嘉賓,工作愉快!身體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