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届
海峡两岸及香港、澳门地区职安健学术研讨会 讲辞
2013年11月12-13日
《与时并进:检讨现行职业安全健康政策的必要性》
香港工会联合会会长 林淑仪女士
各位专家、各位嘉宾:
很荣幸有机会出席今次《第二十一届海峡两岸及香港、澳门地区职安健学术研讨会》,我相信通过一连两日的会议,大家必定能够得到启发,吸收来自不同地区的专家为大家分享经验、成果,从而进一步提高两岸四地的职业安全健康水平。我今日以两个不同身份来到这裡,首先,我代表全港三十八万会员的工联会;另外,我亦代表在今年5月新成立的工联职安健协会,为大家分享工联会对现时香港职业安全健康发展的看法。今日发言的题目是《与时并进:检讨现行职业安全健康政策的必要性》。请各位专家、嘉宾,多多指教。
香港现时的《僱员补偿条例》已经实施了六十多年,不论是港英政府,还是特区政府,由此至终都有自己的既定立场,只是扮演「监察者」角色。政府及相关执法部门,如劳工处,只在大的「框架」内制定法例,对「框架」内的细节,政府不太愿意参与。僱员的福利、保障,只透过僱员与僱主之间的协商来达成。
香港的职业安全健康情况,对比三十年前,虽然有很大进步,劳工及职业安全健康法例有明显的改善。但是,我们认为现时的相关政策,仍然有很大改善空间,与今日我所讲题目一样,与时并进,检讨现时职业安全健康政策,扭转倚赖业界对职业安全健康「自我监管」的政策。除了劳工处加强日常监管、巡查工地,及对违反劳工法例的僱主作出检控之外,我们认为,特区政府亦要为香港职业安全健康发展,扮演一个「政策推动者」,审视现行《僱员补偿条例》及相关政策的漏洞,并进行改革。
我们倡议争取设立「中央职业保险补偿基金」制度,保障现时仍未受到《僱员补偿条例》受保障範围的僱员;另外,亦需要将「职业復康」元素,加入职业安全健康政策之範围内。
(一)争取设立「中央职业保险补偿基金」制度
2013年国际工伤纪念日 促设「中央职业保险补偿基金」 |
我们每年都在特定日子对因工受伤或不幸丧生的工人,表示深切慰问;对他们为社会所作出的贡献,表示肯定、尊重及感谢。香港的经济发展成绩虽然值得骄傲,但在大都市繁华的背後,却给予工友不少伤痛及不公平对待。
由1992年开始,我们已经开始倡议设立「僱员中央补偿基金」,到现在提倡的「中央职业保险补偿基金」制度。在这个制度下,必须由政府牵头,设立「中央职业保险补偿局」为法定组织,保障现时未受到《僱员补偿条例》受保範围的僱员,及为高危行业僱员提供购买劳工保险。
谁是未受到《僱员补偿条例》受保範围的僱员?事实上,我们认为,以下两种类型的僱员,是需要透过「中央职业保险补偿基金」制度,为他们提供职业安全保障。
- 第一类型:「自僱人士」及「假自僱人士」
根据统计处最新资料显示,香港现时有超过二十万人以「自僱」身份工作,他们的工伤权益不获现行《僱员补偿条例》的保障,一旦遇上工伤意外,经济便即时陷於拮据。与此同时,有些无良僱主,为了推卸僱主应为僱员购买劳工保险的法律责任,不惜钻空法律漏洞,以「威迫」、「利诱」的方法,向僱员签订不同形式的劳工合约,将由「受僱」变成「自僱」,这是社会经常出现的「假自僱」身份,这些「假自僱人士」享受不到应有的劳工权益及保障。
- 第二类型:「散工」
「散工」,亦是在社会经常出现的工种,他们往往因僱主「有意」或「无意」没有依照劳工法例为他们购买劳工保险而失去保障。万一工友遇到工伤事故时,一来需要面对庞大的医疗开支,顿感徬徨;另外,工友受伤後,即时处於「手停口停」的困境,他们为保饭碗,都是「哑巴食黄莲,有苦自己知」。面对以上的「两难」情况,即使有受伤工友毅然挺身而出追究违例僱主,也需要经过冗长的法律程序,才可追讨赔偿。万一僱主无力为僱员作出赔偿,受伤工友须向僱主提出清盘破产的申请。待至申请成功,才有望可从政府的《补偿援助基金》获得部份赔偿。在这段漫长的等候时间,亦令到很多伤病工友的生活无以为继。近年,有关僱主因「一时疏忽」或「故意」违例不为僱员购买劳工保险,而导致僱员丧失他们应有的劳工权益的新闻报导,亦屡见不鲜。
有见及此,我们强烈要求政府,设立「中央职业保险补偿局」,推行「中央职业保险补偿基金」制度。我们倡议的「中央职业保险补偿局」,肩负了有三项独有的功能:
- 第一项功能:提供职业工伤补偿
在我们的构思下,「中央职业保险补偿局」主要是为上述类型僱员承担提供职业工伤补偿的功能,并为各行业、各类型不同身份的僱员,包括「受僱」、「自僱」、「散工」及「假自僱」,提供康復治疗。同时,我们建议,「中央职业保险补偿局」为现时在《僱员补偿条例》中仍未纳入「工伤及职业病类别」的职业病,例如,筋肌劳损、中暑、因工作所造成的精神创伤,提供合理的赔偿及康復治疗。同时,本制度亦为因在工作期间突发性猝死的僱员,支付恩恤金赔偿。
- 第二项功能:为从事高危行业的工友购买劳工保险
我们认为,「中央职业保险补偿局」亦须要承担为高危行业僱员购买劳工保险的功能。针对现时有从事高危行业人士,例如建造业、医护人员,难於购买劳工保险,或需要付出高昂保险费用的情况,提供「中央劳工保险」服务,将现行分散式的工伤管理工作集中化,以减省劳工保险的行政费用,将节省得来的费用,可投放在復康服务及职业安全健康推广。
- 第三项功能:加强对医疗中介公司、公证行的监察
另外,我们认为「中央职业保险补偿局」的设立,可以协助劳工处监察现时医疗中介公司、公证行「无王管」的情况。我们近日收到多间属会的投诉,现时有些私人公司委託医疗中介公司、公证行,协助公司处理工友工伤个案。然而,这些医疗中介公司、公证行运用的手法良莠不齐,经常利用「威迫利诱」手法,要求工友签下不同种类的授权书,「委託」由医疗中介公司、公证行,全权负责工友的医疗事情。严重是的,这些医疗中介公司、公证行要求医生终止工友的工伤假期,提早判伤,剥削工友应该得到的权益。为了保障工友的权益,我们促请政府尽快设立「中央职业保险补偿局」,实践工伤个案管理及监管制度。
(二)在职业安全健康政策上加入「职业復康」及「復康後再就业」元素
除了尽快订立「中央职业保险补偿基金」制度外,我们亦希望特区政府从长远职业安全健康发展方向出发,在职业安全健康政策上加入「职业復康」及「復康後再就业」元素。事实上,西方社会已在90年代有「职业復康」的概念,主要是以「工作」为中心点,来帮助受伤工友恢復工作能力。由最初的伤病期至引入职业復康的治疗,到最终拓展其职能的训练,让受伤工友有能力重返工作岗位。进入了二十一世纪,环绕香港的周边国家、地区,已在相关职业安全健康政策、法例条文上,纷纷加入「职业復康」及「復康後再就业」元素。譬如,国内「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在2004年实施了《工伤保险条例》、中华台北的「劳工保险局」已在2002年通过《职业灾害劳工保护法》,加入了「復康後再就业」条文,主要是顺应潮流,政府除承担补偿受伤工友的功能外,亦要为受伤工友提供「復康後再就业」。
整个復康过程的成效非常受开始復康工作的时间影响,越迟开始後復康治疗,受伤工友就越慢恢復功能,亦相对地需要更多的时间来适应。因此,我们建议政府将「工伤復康」元素纳入该《僱员补偿条例》内,目的是改善现时过於集中以补偿为主的工伤及职业病机制;同时,我们希望亦由政府主导,提供全面而均衡的工伤復康服务,服务包括:工伤个案管理、復康进度评估、工作能力强化训练、復工後支援服务等。从而让受伤僱员及早重投社会工作。
(三)各大、小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工联会亦透过今次这个场合,唿吁各大、小企业顾及员工的精神健康状况,不要以「利润」为首要目标,漠视员工的精神健康,这样对员工做成沉重的工作压力,公司为员工订立无理的营业额,迫使员工就範,令到员工流失,须要付出额外资源,重新培训新人,增加营运成本。我们希望各大、小企业需要履行「社会责任」,要以人本效益为依据,改变目前公司传统成本效益观念,要视员工为公司最大的资产,多加关心员工的精神健康状况,给予正面的鼓励,事事照顾员工的需要,增加员工对公司的归属感,这样就可以提高员工对公司的正面效能。同时,公司除可以赢取员工的信任之外,亦可以吸引更多有才华的人士加入公司,大大提升生产力,从而帮助公司赚取更大利润。
推广改善职业安全健康,应是政府、僱主、僱员的共同责任,有效减少工业意外发生,减低职业病风险,得益的是全社会。所以,工联会希望各大、小企业能够投放更多资源在职业安全範畴,可以保障员工在工作间的安全,减低员工受伤的风险。若果老闆明知公司出现了职业安全风险,但仍坐视不理,不单导致员工受伤,同时亦将员工受伤後所造成的负担,转嫁予社会上,包括职业復康、情绪支援服务,最终结果都是由纳税人,甚至由我们下一代来承担这个包袱。
结语
俗语云:「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纵然政策、法例怎样妥善完备,但未能与时并进,总会给予不法僱主的机会,利用法律的漏洞来剥削僱员的权益。事实上,我们不少属会,包括香港建造业总工会、汽车交通运输业总工会、饮食业职工总会、香港文职及专业人员总会等,在过去不同场合,经常就立法及具体的职业安全健康的情况提出不少意见,唤起了社会各界对现时职业安全健康及卫生问题的关注。同时,亦透过我们工联会立法会议员在议会上的监察,向政府及相关部门反映工会的意见,尽力争取修订对僱员有保障的职业安全及卫生法例。
最後,我谨代表工联会敬祝本次会议得以顺利进行,敬祝各位专家、各位嘉宾,工作愉快!身体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