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九龍裁判法院昨天裁定四年前所發生在港珠澳大橋的一四三傷工業意外,三承建商雖被控違反《建築地盤(安全)規例》等的規定,共廿一項罪名,但只判處各承建商罰款四萬五千元而已!辯方律師求情,指出承建商備受同業尊崇,職業安全紀錄良好。但是,其中一間承建商在過去多年已有多宗工業意外案件的前科,這是辯方律師所指的紀錄良好?同時,辯方強調本案牽涉的安全管理問題屬技術違例,而不是故意違例。筆者認為,如果今次意外發生前,承建商做好風險評估及安全措施,監督整項施工程序,何來出現所謂的「技術違例」?
筆者已不是第一次批評法庭姑息無良僱主的做法!法庭在過去十多年,以輕判來「對待」違反職安健條例的僱主,「培養」了僱主「膽搏膽」心態,僥倖已經等於必然,將所有工序帶來的風險,將所有的安全管理、監督,已經忘記得一乾二淨,只要準時完工即可,視工人生命如草芥!但是,這班無良僱主有無想過,每宗致命工業意外的發生,對一個、甚至多個家庭造成永不磨滅的陰影。今次案件的死者,是家中唯一的經濟支柱,全家大小事務都是由死者打理。一個家失去家庭支柱,可不可以用金錢來作出補償?如果可以選擇,死者父母希望意外沒有發生,兒子可以平平安安每晚回家食飯,還是收到一筆巨額意外賠償?相信各位為人父母都已有答案。
今次法庭再次姑息無良僱主的惡行,繼續縱容他們漠視職業安全的重要性!這種情況可以接受嗎?本港職安健的發展,已經去到忍無可忍的地步,法庭如果再以這種手法來縱容無良僱主,繼續罔顧職安健的存在,等於繼續縱容無良僱主破壞工人的美好家庭!事實上,特首林鄭月娥在首份施政報告已提出,法庭過去對違反職安健條例案件的量刑過低,未能收到阻嚇作用。其後,勞福局局長羅致光更重申,有必要加重違法的刑罰。兩人更表示,如果政府在修例前,法庭仍對此類案件作出輕判,政府承諾將對法庭裁決,提出上訴。因此,政府須兌現承諾,對今次裁決提出上訴,一來可向無良僱主有所阻嚇;二來可告訴給全港七百萬市民知道,特區政府有決心打擊故意違反職安健法例的無良僱主!同時,筆者希望法庭能夠日後就這類案件提高刑罰,甚至向僱主判監,以敬傚尤!律政署方應對違反職安健條例的僱主及其相關人士依例判監及加重罰款,罰款金額需遠高於投資職業安全設備總額,以收阻嚇作用。
最後,希望法庭還死者一個公道。
何啟明
工聯會立法會議員
刊於2018年2月6日星島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