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處已就今年3月發生的港珠澳大橋工作台倒塌導致兩死三傷慘劇,完成調查,並送交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堂。調查報告指出,大橋上的升降裝置系統液壓千斤頂不穩定,臨時支撐部件塌下,致起重橫樑倒塌,並令纜索折斷,其中三名死傷者連人帶工作台墮海。報告指事發時的工序未獲正式批准,亦無足夠安全評估。顯而易見,承建商、分包商就該工程未做好有效的風險評估,妥善做足安全措施,監督施工程序,罔顧工友在施工時的安全。
根據《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指出,僱主有責任提供「合理切實可行範圍內盡量是安全和不會危害健康的工業裝置及工作系統」,保障工人安全。如果違反《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導致工業意外發生,任何僱主無合理辯解而故意違反本條的規定,即屬犯罪,可判處罰款$500,000及監禁六個月。但是,現實情況並不是如此的。在過去十年,法庭共處理二百多宗工業傷亡事故,牽涉二百多位工友生命。被告人在每宗工業意外,平均只罰款七萬多元。更甚的是,法庭作出二萬元以下罰款共有十宗,最低罰款只有一萬元。僱主只要在法庭承認疏忽責任,不是「故意」違反條例,法庭鑒於他們已認罪,則罰款了事,不需向他們判監。與此同時,律政司署對大部份法庭所判決案件,不作出刑罰上的上訴。因而,相比起過千萬的工程合約,法庭向無良僱主判罰十多萬,根本是九牛一毛,從而令到他們存著僥倖心態,繼續漠視工人安全。
我們建議,署方應對違反職安健條例的僱主及其相關人士依例判監及加重罰款,罰款金額需遠高於投資職業安全設備總額,以收阻嚇作用。同時,署方可參考英國做法,如果僱主/公司董事因決策而發生致命工業意外,他們將會被控誤殺。
最後,每宗致命工業意外的發生,對一個、甚至多個家庭造成永不磨滅的陰影。我們敦促勞工處即時改善現時本港職安健狀況,對曾經發生工業意外的工地、承建商,加強監察;對再次違反職安健法例的僱主,加重刑罰。同時,處方檢視現行實施的職安健制度,堵塞漏洞,減少工業意外再度發生。
工聯會職安健協會
刊於2017年11月11日星島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