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工人在港珠澳大橋施工期間,因承建商沒有提供足夠裝備情況下,發生致命工業意外,裁判法院向總承建商作出判罰港幣四萬元的判決,我們不禁歎息,一條生命值多少錢?港珠澳大橋動工至今,已發生多宗駭人震驚的工業意外,有墮海溺斃、有硬物撞擊致命、有起重架倒塌等,每宗致命工業意外所吸取的教訓,都是用工人鮮血換來的。
承建商脫不開責任
由於現時工業意外發生後,不論是總承建商,還是分包商承認控罪,只罰款了事,沒有向東主及其相關人士判監,因而令他們存着僥倖心態。我們認為,若果工業意外牽涉人命損失,裁判法院必須對東主及其相關人士,依例判監及加重罰款,罰款金額需遠高於投資職業安全設備總額,以收阻嚇作用,從而杜絕這種僥倖心態繼續出現。
另外,現時大橋工程出現延誤,不能完全歸咎於勞工短缺問題。事實上,大橋工程意外頻仍,勞工處已對承建商發出四百多天的停工令,這才是工程延誤的真正原因!如果承建商做好檢視及提升所有地盤安全系統及水平,保障工人安全,又何須要勞工處發出停工令?現時部分工程進度落後,工人需要趕工,承建商往往要求他們在短時間內完成項目,忽略其職業安全。
我們要求承建商為工人提供一個合理施工期,給予他們充足休息時間,避免因工時過長而導致工業意外發生。
勞工處在多宗工業事故上,亦須要承擔責任。處方應增聘人手來應對現時龐大工程,加大工地巡查力度及加強突擊巡查次數。我們認為,遇有違例情況,不論是分包商,還是總承建商,必須負上刑事責任,立即作出檢控,以收阻嚇作用。
勞工處責無旁貸
審視多宗致命工業意外,有部分屬於海上工作,處方有否嚴格規管關於工人必須擁有「藍卡」、「綠卡」才可於海上工作的規例?由於他們缺乏相關知識及求生技能,在工作期間海面又經常出現湧浪,工人往往未能作出即時反應而導致意外發生。勞工處、海事處等應加強工人在海面的相關工作培訓,遇到突發事情,可即時察覺,避免意外發生。同時我們認為,政府相關部門可考慮引入「重型機械退役期」,除規定吊運機械定期檢查外,機械亦須在使用十年後便要更換,以確保工人於操作吊運機械時的安全。
最後,我們強烈要求承建商、分包商汲取「血的教訓」,須以工人安全為前提,改善工作環境及提供足夠、有效安全設備。承建商必須正視及承擔四百多天停工令所帶來的後果,如繼續違反職安健條例,就會收到相關檢控,甚至「釘牌」。
勞工處必須認真檢討在監管及執法上的漏洞,保障工人權益,避免工業意外再度發生。
工聯職安健協會
星島日報,每日雜誌,來論,A15
2016﹣02﹣02